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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學生生子被開除惹爭議
2005年2月6日,臨近畢業的牡丹江醫學院女學生王洪傑在實習期間生了個男孩。在王洪傑分娩的前一週,她和愛人林曉功纔剛剛辦理了結婚證。
2006年2月,記者採訪時,王洪傑說,當初,隨着媒體有關大學生結婚的報道以及教育部醞釀擬立新規允許大學生結婚的信息的滲透,使一直存有僥倖心理的她“放鬆了應有的警惕”,她選擇了上述時機偷偷地將懷胎十月的兒子生下,並自覺做得“天衣無縫”。可是,沒出一個月,就有人到牡丹江醫學院舉報了王洪傑的上述行爲。
2005年3月24日,牡丹江醫學院做出決定,以王洪傑違反校規爲由將其開除。
一封被開除女生的“悔過信”
擺在記者案頭的這封五千餘字的長信,是王洪傑寄給本報編輯部的。
下面的內容摘自這封書信。
我是黑龍江省牡丹江醫學院2000級檢驗本科2班的學生,我叫王洪傑,來自樺南縣偏遠的農村。我家那裏經濟比較落後,父母的辛勞,生活的貧困,使我從小就暗下決心,努力學習,發奮圖強,用知識改變家鄉和自己的命運。終於在2000年考取了黑龍江省牡丹江醫學院,圓了我家幾代人的夢想。父母用“擡”來的錢給我交的學費,將我送到學校,可他們佈滿風霜的臉上還洋溢着笑容。
在讀期間我竭誠努力,成績斐然,可幾年學習生活的枯燥乏味,使我在大四時放鬆了學習,交了男朋友,並將關係進一步發展。懷孕之後,我想到醫院去打掉,可醫生說危險就留了下來,並領取了結婚證,生下了孩子。當學校知道後問到我時,我沒敢承認生孩子的事實,其實是害怕被學校開除。如果是那樣,我18年的努力都白費了,父母省吃儉用東挪西湊的十多萬元錢也都讓我糟蹋了。我怎麼面對他們?但事實就是事實,是任何人都無法否認的。我被我的學校開除了。當父母得到消息後,幾天都以淚洗面,滴水不進,並感覺無臉見人。看到這一切我後悔至極,我想到了死。可如果我死了,那對教育我的醫學院將造成極壞的影響,也對不起含辛茹苦把我養大的父母。我還得活着,但生活的一切已經沒有了意義,我無法用我所學的知識回報家鄉、回報社會。當學校將我的檔案退到我母親手裏時,我看到的那已經不是淚水,分明是母親的心在流血啊!我的心都碎了。可又能怨誰呢?誰讓自己觸犯了校規校紀,自作自受呢?
這些天我一直在檢討自己、反省自己,我還想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我希望學校能給我一次改過的機會,別“一棒子把我打死”,給我保留學籍,我願意接受學校以任何方式讓我給學校挽回造成的影響,請各位領導給我一次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王洪傑解釋說,“校方開除我的原因其中有一條是說我態度不好,沒有悔過的表現,所以我寫了這封信給學校,同時也寄給了省教育廳和媒體。”可是,王洪傑的“悔過書”沒有止住學校將她開除出校園。
“其實,我心裏清楚,不管我‘認罪’態度有多好,學校都不會原諒我的。”王洪傑說,“學校有關領導一次次將我和我老實巴交的父母、婆婆攆出辦公室,他們根本不聽我們的苦苦哀求。”
王洪傑告訴記者,臨近畢業時,學校組織照畢業像,同學告訴了她這個消息,王洪傑趁着混亂站到了同學們中間。可是,當照片洗出來後,唯獨沒有她的份兒。
學校不該把我“一棒子打死”
王洪傑說:“我知道我做錯了,可是我的過錯還沒到非開除不可的地步。”
2005年3月24日,牡丹江醫學院做出了《關於給予王洪傑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這份以牡丹江醫學院文件(牡醫學院政發[2005]3號)形式做出的決定其內容簡明扼要:
王洪傑,女,2000級檢驗專業2班學生。經調查覈實,王洪傑在校外與林曉功非法同居,並於2005年2月6日在牡丹江二院生下一男孩。
王洪傑以上違紀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王洪傑在證據面前拒不承認,沒有任何悔改表現。該生所作所爲嚴重觸犯了校規校紀,給社會和學院造成了極壞影響。根據教育部《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五款、《牡丹江醫學院大學生鼓勵與處罰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王洪傑開除學籍處分。
對於牡丹江醫學院的決定,王洪傑不服,2005年5月25日她向黑龍江省教育廳申請行政複議。黑龍江省教育廳認爲,根據教育法的規定,王洪傑對牡丹江醫學院的處分決定不服屬申訴範疇,遂決定“不予受理”。
據王洪傑介紹,她是被牡丹江醫學院“補錄”的考生(三年制專科),由於是“補錄”生,王洪傑交了24000元“補錄費”。2002年4月,王洪傑通過了“專升本”考試,交納了15000元“專升本”費轉入本科學習。“另外,每學年還要交納5200元學費、住宿費等,五年就是26000元。再加上生活費等費用,差不多近十萬元。“連個申辯的機會都不給,學校一句‘開除’,我父母這麼多的血汗錢就打了水漂,我這18年的工夫就白費了。”王洪傑說,“現在,我的同學絕大多數都參加了工作,我由於差幾個月沒有得到畢業證,沒有單位肯接收我。看到同學們忙忙碌碌的,我心裏別提多難受。”
據王洪傑講,由於她“安排的比較周密”,並“克服了重重困難”,在懷孕期間,同學們沒有發現她懷孕的跡象,她也沒有因此而耽誤學業,就連母親都沒有發現女兒的身體變化,只是感覺女兒“胖了”。
按照王洪傑夫婦倆的計劃,孩子在2005年2月出生正是實習期間,實習結束後就畢業了。等到畢業考試時,孩子已經過完“百天”了。爲此,王洪傑在孩子滿月後便匆匆回到醫院去繼續實習。
2005年3月22日,正在醫院實習的王洪傑被學校的老師召回,她和愛人“兩頭不耽誤”的設想破滅了。
律師詳解王洪傑案
2006年2月8日,王洪傑的代理律師張春發在家中接受了本報記者的採訪。
張律師說,2005年4月12日,他接受王洪傑委託。2005年4月13日,張律師與牡丹江醫學院學生處副處長王國軍進行了溝通,遞交了律師意見書。“首先我代表學生向醫學院承認錯誤,由於孩子小不懂事,又是農村來的大學生,馬上就要畢業了,請求學校給予降格處分,給學生留下一條生路。學生處副處長王國軍表示對此很同情,稱律師的意見書他一定轉交給領導。2005年4月20日,學院的法律顧問楊帆律師與我通電話,約定當日14時在學院學生處交換意見。在交換意見的過程中,我代表學生向醫學院再次承認錯誤,請求能夠給予降格處分,要求給一個農村來讀書已經5年、馬上就要畢業的學生留下一條活路。楊帆律師說,她一定把我的意見轉達給領導,但是,降格處分的可能性很小。”據張律師介紹,2005年5月18日,他接到楊帆律師電話,告訴他學院的領導經過研究,不同意改變對王洪傑做出的處分決定。
2005年5月24日13時30分,張律師趕到哈爾濱將行政申訴狀交給黑龍江省教育廳高教處高鐵春副處長,高鐵春副處長讓學生本人寫出深刻檢查交給教育廳,然後由教育廳與牡丹江醫學院溝通解決,並囑咐張律師“檢查一定要寫得深刻”。第二天,王洪傑將檢討書用特快專遞郵到黑龍江省教育廳學生處。
“2005年5月30日,我再次與高處長電話聯繫,高處長說我們是從對學生關心的角度考慮與校方積極溝通。而後,高處長通知,學校態度堅決,不同意改變處分決定。”張律師說,“2005年9月5日,我們申請省教育廳法規處行政複議也被通知‘不予受理’。”
法院判決:撤銷學校的開除決定
2005年9月21日,王洪傑聘請律師以牡丹江醫學院對她的“處罰過重,且顯失公正”爲由向牡丹江市愛民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牡丹江醫學院“開除”她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並撤銷學校方面做出的“開除”決定。
王洪傑在起訴書中說,牡丹江醫學院僅僅因爲其結婚就將其開除的處分決定是不負責任的,於情於理都說不通,因爲她的過錯遠遠沒有達到應該被處以開除學籍處分的程度。
2005年10月18日,牡丹江市愛民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庭上,牡丹江醫學院辯稱,該校學生王洪傑在實習期間違反校規,與男友在校外同居,並於2005年2月6日生產一名男嬰。此事在社會上造成極壞的影響,校方找到王洪傑瞭解情況,但王洪傑對懷孕生子一事拒不承認;在校方多次勸說無效的情況下,只好通知王洪傑的父母來校協助工作。因此,爲教育學生,嚴肅校紀,校方根據相關規定決定給予王洪傑開除學籍的處分。
王洪傑認爲,其結婚生育的客觀事實確實存在,但“違紀不違法”。
法庭在審理時認定:牡丹江醫學院依據教育部1990年1月20日實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牡丹江醫學院大學生獎勵與處罰條例》做出的處分決定有違法律的規定。其作爲證據使用的對王洪傑調查材料只能夠證明王洪傑在校期間生有一子,但不能證明原告王洪傑是“非法同居”。
法庭經審理查明,王洪傑於2000年9月考入牡丹江醫學院臨牀醫學專科學習,2002年6月升入本科,後轉入2000級檢驗專業2班,於2004年7月12日到牡丹江醫學院附屬紅旗醫院檢驗科實習。在臨近實習期間,王洪傑通過做家教時認識了男友林曉功。2005年2月1日,原告持牡丹江醫學院出具的集體戶口卡和身份證到牡丹江市愛民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領取了結婚證書。2005年2月6日王洪傑分娩生一男孩並於2005年4月20日持相關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了落戶手續。
法院審理還查明瞭牡丹江醫學院依據上述事實給予王洪傑開除學籍的處分均屬實。
法院認爲,王洪傑經考試合格,由被告牡丹江醫學院錄取,享有該校的學籍取得了在該校學習的資格,同時也應當接受該校的管理。但法院認爲,“教育者在對受教育者實施管理中,雖然有相應的教育自主權,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被告牡丹江醫學院對原告王洪傑做出開除學籍的決定未送達給其本人,未告知相關權利,違反了《行政處罰法》及教育部的有關規定。法院認爲:“學校在對學生處分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將處分決定書送交給本人,並告知被處分人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而被告做出的行政處分決定違反上述程序不具有合法性。”
法院認爲:“被告牡丹江醫學院依照國家的授權,有權制定校規、校紀,據此進行教學管理和違紀處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必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被告牡丹江醫學院對王洪傑做出開除學籍的處理,有違法律的規定,應視爲無效。”
2005年12月8日,牡丹江市愛民區法院做出判決:撤銷被告牡丹江醫學院牡醫學院政發[2005]3號《關於給予王洪傑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
一審敗訴後的牡丹江醫學院不服判決,並於2005年12月23日向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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