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仲裁委員會日前召開全體仲裁員會議,會上公佈了對一名違紀仲裁員處理的決定。同時強調,仲裁員要自律自重,遵紀守法,居中裁決,公平、合理、及時地爲當事人解決糾紛。
據悉,天津仲裁委員會的一名戚姓仲裁員在2005年擔任某仲裁案件仲裁員期間,私自會見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並吃請,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天津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行爲規範》的相關規定,符合仲裁法及《天津市仲裁委員會關於對違法違紀仲裁員處理的若干規定》規定的除名條件。天津仲裁委員會已於2006年2月9日將該仲裁員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