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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人介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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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稱,某醫院在給其病重的妻子使用呼吸機緩解呼吸困難時,治療室內突然斷電,造成其妻死亡,因此將該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28.8萬餘元。昨天,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被告醫院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的代理人在開庭後說,原告的妻子因手術後肺部感染,住進了被告院進行治療,結果被確診爲“CMV鉅細胞病毒感染肺炎”。醫生在爲原告之妻治療期間,曾使用抗病毒藥“更昔洛韋”達30天,但未達到治療目的,反而致其病情惡化。某日,原告之妻經驗血表明,白血球急劇下降,使用抗病毒藥“更昔洛韋”的不良反應出現了。在之後的幾天內,該醫院對原告之妻的治療失控,導致她呼吸困難,胃部疼痛脹氣。事發當日,醫院工作人員用呼吸機爲原告的妻子緩解呼吸困難,但被告醫院工作人員在“上呼吸機”的過程中,嚴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患者死亡。
對於妻子死亡的過程,原告對當時的細節進行了陳述。醫護人員爲其妻子裝上呼吸機後,過了一小會兒,氧氣管突然崩開,造成漏氣。醫護人員將氧氣管重新安好後,屋子裏又突然停電。當時在場的醫護人員都傻了,而病人卻被放在那裏。當醫護人員將治療醫生找來對患者進行搶救時,患者已沒了呼吸。
原告方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醫院承擔“因違規操作呼吸機致原告之妻死亡的全部民事責任”。
被告醫院的人員不承認原告方陳述的事實,並稱原告妻子死亡是因爲病重,而且醫院給患者用藥符合醫療常規。被告方面表示,當時電閘的確掉了兩分鐘,但管內的氧氣是不會斷的,更不會造成患者死亡。因需覈查證據,主審法官宣佈擇期再次審理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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