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家住射洪縣柳樹鎮43歲的稅國強來說,2005年是他覺得過得最冤的一年:當年2月下旬,當他在遂寧市川中大市場一茶館內等人時,突然被警察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抓獲。雖然他一再申明從未犯過事,但還是被逮捕並關進看守所,一關就是247天!檢察機關經多次複查認爲證據不足,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被無罪釋放後,稅國強多次向有關部門討要說法,但就是沒人願意給他一個明確的說法。“難道我這8個月就白關了?誰該爲我的損失負責?”稅國強2005年底向船山區檢查院申請國家賠償,要求賠償他10萬元。
案情回放
緣起:割“麻和”拒賠動刀傷人
2000年8月17日,在遂寧市李家花園一個小茶館裏,市民杜某與素不相識的三名男子打小麻將。下午4點過,一男子割了“麻和”不願意賠錢,口角中,這名男子掏出一把小刀亂舞,並將杜某逼到牆角。
杜某之妻謝某趕至現場勸阻,該男子將謝某刺傷後逃離,家人報了警。謝某住院治療花費6700多元,經鑑定爲重傷,屬九級傷殘。
抓捕:受害者跟蹤巡警緝兇
2005年2月25日下午,謝某在遂寧吉祥大廈附近突然發現一個人,極像當年殺她的兇手,謝尾隨跟蹤至川中大市場並報了警。110民警驅車趕到,在謝某和杜某指證下,一把將坐在茶館裏的嫌疑人摁倒在地,移交給船山派出所,船山派出所又將嫌疑人移交到南強派出所。
回憶起當時情況,“嫌疑人”稅國強哽咽地對記者說:“我的家就住在川中大市場一帶,當天我步行到川中大市場一個茶館,等候生意上的朋友談事情,哪知就被警察抓了。我一再叫冤,但警察根本就不聽,第二天就被關進了看守所。更想不到的是,這一關,就關了整整247天。”
調查:證據不充分不予起訴
稅國強在派出所一直辯稱,自己是生意人,從不打麻將,也從未殺過人,但警方還是在次日將其刑拘。當年3月9日,船山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批捕。在逮捕書上,稅國強簽上了“我是冤枉的,我不服”的字樣。檢察機關在隨後的案件審查中發現諸多疑點,6月將材料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005年7月,公安機關補充材料後,檢察機關正式向船山區法院起訴。9月法院一審時,因事隔5年,許多證據不充分,就連謝某在法庭上也說“我也拿不準兇手到底是不是他”。庭審中,沒有出示公安機關案發時到現場調查取證的證據。10月,檢察機關以不符合起訴條件爲由作出了“不起訴決定書”,之後檢察院撤銷起訴,稅國強被無罪釋放。之後,船山區法院和遂寧中院在一審和二審中均駁回了謝某要求稅國強賠償其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4萬餘元的訴訟請求。
索賠:錯關我八月賠我十萬
從2005年2月26日到10月28日,稅國強在看守所被關了247天。他認爲,關押不僅使自己名譽掃地,生意也受到嚴重影響,他的健康也受到損害,體重從原來的130多斤降至100餘斤。他向檢察機關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索賠10萬元。“從看守所出來後我就奔走於各個部門之間,但遲遲沒有結果。”
記者調查
受害者丈夫:拒絕接受採訪
昨日,記者幾經周折找到了杜某的家。受害者謝某回憶起5年前的情景仍歷歷在目,“我當時正準備睡午覺,聽到樓下有吵鬧聲,就下樓來到茶館。看到一名光着上身的男子將一把刀放在身後,另一隻手與丈夫推搡。我走到男子背後勸阻道,‘大哥,別生氣,有啥子好好說嘛。’哪知這個人轉過身就朝我左肋處捅了進去。”捅她的兇手到底長什麼樣子,謝某表示,“我只是去勸架,根本沒有看清兇手長的什麼樣子。”
杜某非常激動:“我們尋找了近5年,終於將兇手抓住了,但對方有錢又有關係,還不是被放出來了?你要詢問當時的情況,就找派出所,找檢察院,找法院,莫找我。”
南強派出所:偵查程序合法
在具體辦理此案的南強派出所,因經辦民警沈良貴外出,派出所指導員段守坤介紹了一些情況。他說:“受害者指控,我們又找了相關證據,認爲稅符合刑事拘留的條件。拘留7天期滿後,我們認爲證據充分,於是提請批捕。檢察院批捕之後的偵查,就是他們的事情了。”段認爲,派出所辦理程序是合法的,至於警方提供的證據是否充分,是否可以起訴,應由檢察院來定;檢察院起訴後,嫌疑人是否有罪,應由法院來定。
記者隨後電話聯繫經辦民警沈良貴,沈在電話中說:“我沒有空,一切都以指導員所說的爲準。”
晚上,記者聯繫上南強派出所所長杜傑,他說:“派出所在取證過程中是沒有問題的,既有受害者的直接指證,又有旁證。至於是哪個旁證,涉及相關規定肯定不會說。至於如何取證?證據充分與否?你們可以問檢察院。”他最後表示,如果公安機關真是辦了冤假錯案,有關部門可以來調查。
船山檢察院:暫時不方便提供情況
記者隨後來到船山區檢察院批捕科表明了採訪意圖,一位年輕檢察官請示科長後回答:“要了解爲什麼要撤訴,請到公訴科。但可以明確回答你,批捕科是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履行的。”到了公訴科,科長表示要採訪案件需要先到政治處報到,經分管院領導批准後方可。到政治處後,負責人電話詢問得知此案已進入國家賠償委員會初查階段,便表示暫時不方便提供有關情況。昨日,記者來到船山區法院,找到主審本案的一名女法官欲瞭解情況,但被拒絕。
觀點交鋒
辯護律師:公安機關取證不真實
稅國強被抓後,委託遂寧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執業律師羅仁政進行辯護。羅仁政向記者介紹說,稅國強案不起訴的主要依據是缺乏證據,其具體表現是,公安機關取證不真實。首先,謝某被人刺傷是事實,當時受害者就報了案,公安機關應立即立案並取證,鎖定嫌疑人,但公安機關是在5年後才取證。其次,事隔5年後,謝某被刺案的目擊證人茶館老闆、與杜某一起打麻將的另兩個人離開遂寧多年,公安機關並沒有對直接證人取證,缺乏真實性。第三,雖然杜某作了證,但僅僅是孤證,無法支撐整個證據鏈。第四,案發時稅還在成都做生意,稅在這個傷人案中不具備作案動機和時間。
羅仁政說,檢察機關以不起訴撤銷了對稅國強的公訴,說明稅國強目前是清白的,只要找不到鐵的證據證明稅是兇手,就應該還稅國強以公道。
偵查監督科長:我們沒有冤枉他
經過努力,記者再次找到船山區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樑科長。樑科長首先申明,“我們沒有冤枉他(稅國強),逮捕的證據是充足的,起訴的證據也是充分的。我們能夠拿到的三個證據都是鐵證。”至於爲啥法院沒有判處稅國強有罪,樑科長表示:“我們說不清楚。”
專家觀點
錯誤關押應獲賠償
昨日下午,記者採訪了西華師範大學法學院劉永宏教授。在瞭解相關情況後,劉教授認爲,首先在證據上存在不足,公安機關在案發後應及時出警,向當事人和目擊者取證,但此案中公安機關並未出警,而在5年後纔去調查取證,僅憑當事人和旁觀者事發5年之後的記憶作爲證據,缺少當時事發現場其他證據的支撐,很可能給偵破帶來不利影響。
其次,在稅國強關押過程中,檢察機關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對其關押長達8個月之久。後檢察院撤訴,說明其主張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不充分,被關押者應該獲得國家賠償,這對任何國家機關都適用。“有錯必糾”是我們國家的司法原則,理應得到遵守。
“疑兇”無奈
被抓進看守所生意全部泡湯
昨日,記者在位於遂寧市川中大市場頂樓一個非常簡陋的出租房找到稅國強時,面色憔悴的他在一室兩廳的房子裏來回踱步。草草洗把臉後,稅國強打開了話匣子。
據稅國強介紹,當時承包了一段養路工程,工地正幹得熱火朝天,他被關進遂寧市吳家灣看守所後,工程被其他人接走,自己的業務全部損失。與此同時,他還和重慶一家公司簽訂了45萬多元的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原本雙方約好2005年3月中旬施工,這一折騰,工程也全部泡湯。
“蒙受不白之冤後,許多朋友都認爲我是殺人犯,生意受到很大影響,父母和妻兒整日以淚洗面……”出了看守所後,爲了生計,他不得不到處找工程做,但時隔4個月還沒有找到活幹。沒了經濟來源,他不得不借錢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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