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自稱: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書與法院無罪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今天上午,本報記者獨家從爲胥敬祥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湯路明處獲悉,他剛剛將胥敬祥提出的請求國家賠償申請書以信函方式投寄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胥敬祥在提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中,將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鹿邑縣人民法院和鹿邑縣人民檢察院列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三賠償義務機關連帶賠償人民幣共計561915.90元,其中包括冤獄賠償301915.90元,精神撫慰金13萬元,被關押造成的疾病治療費13萬元。
今年44歲的胥敬祥是河南鹿邑縣楊湖口鄉閆胥莊農民,1992年4月1日被鹿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992年4月13日被鹿邑縣檢察院批准逮捕;1997年被鹿邑縣法院以搶劫罪、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2003年3月25日周口市中級法院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2005年1月10日河南省高級法院認定胥敬祥犯罪事實不清,撤銷一、二審判決、裁定發回鹿邑縣法院重審;2005年3月15日鹿邑縣檢察院向胥敬祥送達不起訴決定書。
據湯路明律師介紹,胥敬祥案賠償理由有三點:一是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裁定和決定都認定或表明胥敬祥無罪;二是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與法院的無罪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起訴決定作爲司法決定,不僅對胥敬祥,而且對國家機關和法院以及全社會都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本案發回重審以後沒有重新審判,對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效力並無影響。湯路明律師表示:“那種認爲發回重審就必然引起重新審判,沒有重新審判,法院就不受不起訴決定約束的觀點是於法無據的”。
賠償申請中提出,胥敬祥從刑事拘留到送達不起訴決定共計被關押4730天。胥敬祥因長期關押導致身患心膈肌炎和嚴重腎病,父母悲憤交加相繼去世,3個孩子13年失去父愛,關押期間,胥敬祥本人及家庭遭受到極大精神損害。
在投寄請求國家賠償申請書同時,胥敬祥還委託湯路明律師向河南省相關部門遞交控告書,控告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受到3名警察的刑訊逼供,請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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