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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敬祥 |
4月底,河南省鹿邑縣農民胥敬祥以一個自由公民的身份,走進了最高人民檢察院。13年前,他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捕,5年後被判刑16年。直至今年年初,他被省高院認定“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3月15日,胥敬祥被無罪釋放。而此時,距他刑滿釋放的時間僅有15天(服刑中兩次減刑3年)。
本報記者記錄下了他的講述———“我這13年的噩夢生涯”,對於正在不斷修正和成長中的中國司法來說,這無疑是個沉重的參照。
被抓
那是13年前的事情了。
1992年3月27日夜,有一幫人沒有叫門就跳進我家的院子裏,說找我玩,說是隔壁村的。我很懷疑,因爲我們那裏在前一年發生了多起搶劫案件。我就對媳婦說我起來看一下去。我提着我們家的獵槍出去,但是院子裏已經沒有人了,我就去大門那裏,用燈一照,看見有六七個人。我就罵他們:“大半夜的,你們不叫門就跳到我們家裏,你們說你們是幹嗎的,不說我就打死你們!”他們說他們是公安局的,我就對我媳婦說,你去看他們證件是不是公安局的,我媳婦出去時他們都跑了。
第二天天亮,我先去了村委會,然後去了派出所,我從派出所回到家裏發現,刑警隊的人已經在我們家裏了,他們就把我抓起來了。
逼供
把我抓到車上後,他們就開始打我,一邊打一邊罵,“混蛋,你昨天晚上端着槍說要打死我們?!”我說我也不知道你們是不是公安局的,我還以爲是匪徒來搶劫呢。其中一個就說我是“孬種”,然後用大號的螺絲刀打我的頭,把我的頭打的都是疙瘩,還往我身上搗,說:“這次不弄死你也讓你活不了,你等着瞧吧。”3個人在車上打了我將近一個小時,到派出所之後又輪番打我。打完之後,他們讓我交代強姦別人的事情。我一聽就懵了,我說我沒有強姦過別人啊。但他們說別人已經告我了,接着就把我帶到縣拘留所。
我在拘留所待了兩三天後轉到了看守所,又過了五六天把我提到了縣刑警隊。
到了刑警隊以後,他們就開始用繩綁我,說我搶劫了。我說我沒有,他們說,先給你“上大菜”再讓你“啃豬啼”你就老實了。他們給我帶上背銬,爲我“上大菜”,將背扣一提一鬆,並向裏塞啤酒瓶,我疼得鑽心。他們又讓我“啃豬啼”,就是先用棍子把我的腳踝骨打壞,又穿着皮鞋來回踩、擰我的腳踝骨,我疼得昏死過去。
現在,我的右腳踝骨嚴重變形,一遇到陰天下雨,這條腿就疼得厲害。
過了兩天他們又一次提審我,又用別的方式打我,用燒化的塑料布往我身上滴,打耳光,讓我喝臉盆裏打過肥皂的水。他們就是讓我承認我搶劫了,說和我共同作案的樑小龍已經抓到了。我說我絕對沒幹,你讓樑小龍和我對質。他們說,“和你對質?你想的倒不賴!”
最後有人拿手槍敲我的額頭,說“你再不承認我就一槍打死你,就說你跳樓逃跑被打死了。”現在我額頭上還有傷疤。這種情況下,我想我只有活着出去纔有機會和樑小龍對質,我說就按你們說的記吧。他們說樑小龍都說了,我說你們就按樑小龍說的寫吧。
他們寫好之後,當時我的手已經被打得不能握筆了,他們就替我簽好字,然後拿着我的手按了手印。
在那份“口供”上,我“交代”了曾8次蒙面入室搶劫的犯罪經過。
到了1992年11月,樑小龍被抓住了,我聽說之後心裏非常高興,心想這次我的冤案也該到頭了。
當時預審股的李傳貴股長讓我認了一個人,我認出是樑小龍,5年之前我見過他一面,我和他哥在一起做過生意,去過他家裏。
接着就是提審我,李股長對我說,樑小龍沒有咬你,他是昨天才抓住的。李股長也不明白是怎麼回事。李股長說,樑小龍都不認識我。
我就說我的事情現在該真相大白了吧,李股長說我再向領導彙報看怎麼處理。
我一等再等,到了1993年春天,樑小龍已經因爲另外一起案件判刑,我就多次反映我的案件爲什麼不處理?我和樑小龍沒有關係。但我沒有等到任何回覆。
到了五六月份,我突然得知我媳婦被抓到看守所了,聽說是因爲行賄罪被抓起來的,還聽說李傳貴股長也被抓進去了,
緊接着鹿邑縣檢察院就來了五六個人提審我,問我是不是知道我媳婦給李傳貴股長送了5000元錢的禮,我就說我不能冤枉李股長,我們家也沒有錢給他送禮。
我後來就到處申訴,見人就問。後來預審股的一個人說,你叫吧,判不死你壓死你!你叫喚什麼?!
審判
到了1996年七八月份,周口地區檢察院又對我進行提審,他們對我進行人格侮辱,說我老婆和誰相好了。
結果一個月之後我的起訴書就下來了,是周口市中院發出的。我當時就說,我怕的是鹿邑縣法院審我,這樣我就不容易上訴到省高院去了,我相信省高院會是公正的。
又過了一個月,聽說我的案子因爲證據不足,在周口市有關部門的“協調”下,決定將本案“降格”處理,由鹿邑縣法院審判。
後來鹿邑縣法院的人來給我發起訴書,1997年農曆正月初一,我給審判長寫了一份自訴答辯書,哭訴自己的經歷。
結果沒有起到什麼作用,最後判決書下達時我還跟審判長講,審判長就告訴我:“胥敬祥,你也被關了那麼多年了,你還不知道胳膊擰不過大腿?現在你就上訴吧。你也知道中院已經發過你的起訴了。其中的厲害關係你也明白吧,你上訴也是白上訴!政法委研究了,就這樣判你!我也知道你不公。”
1997年3月7日,鹿邑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我構成搶劫罪、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隨後我被送到河南省第一監獄服刑。
我就開始申訴,但有領導不讓申訴,說申訴就是不認罪。一直到1998年,我又找領導提出申訴,領導終於同意我申訴,但不能向省高院、省檢察院申訴,那是越級。我說要是在周口市有關部門申訴的話還是死路一條,他說這是規定。
抗訴
我的申訴一直沒有迴音。直到1999年,省檢察院檢察官蔣漢生來監獄瞭解情況。他問我感覺不公爲什麼沒有上訴?我就把其中的情況和他講了。我說我當時身體和意志都不行了,如果再抗爭恐怕我就見不到你們了。
後來,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我的案子做出了《再審決定書》,認定“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鹿邑縣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
直到2001年3月,我接到鹿邑縣法院發出的再審決定書,當時我認爲我的事情終於可以真相大白了,省檢察院已經查這個案子了,我覺得沒有人敢再動什麼手腳了。
但是我在接到再審決定書的第三天,監獄的獄政科就說我不服從管理,把我嚴管了,就這樣把我嚴管了53天,那段時間我就知道這一次沒有多大希望了。
開庭審理時又給我加了很多荒謬的證據,審理結果是裁定維持原判。我接到該裁定提出上訴。2003年3月25日,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2003年5月12日,河南省檢察院向省高級法院提出了無罪抗訴。直到7月,我才知道周口市中院判決維持原判了,到現在我都沒有接到周口地區法院維持原判的裁定。
釋放
在今年的3月15日,歷經了這麼多磨難,我終於走出了監獄。
下一步我就準備申請國家賠償,也請了法律援助的律師。雖然怎麼賠、誰賠償我還不清楚,但我相信,該我得到的東西,國家不會虧我一分錢。哪怕國家賠我一分錢,只要是法律規定的,我都願意。
家裏現在不太好,房子塌了,東西也都被人拿完了,父母在我獄中的時候相繼去世了,他們沒有看到我出來。
現在孩子不想讓我出去打工,想讓我在家幹些農活,但我作爲一個男人,我應該用我的雙手去掙錢,來對老婆、孩子進行回報,13年,我沒有盡到一個丈夫、一個父親應該盡到的責任。但我的身體在獄中患上了慢性腎炎、心膈肌炎等病,去了好幾個地方打工都沒有找到工作。
今天我的案子能夠有這樣的轉機,我要感謝省檢察院的主要領導主持公道,正是省檢察院兩屆領導的支持,蔣漢生檢察官才把我的案子堅持了7年。
現在我想,那些在審查我的過程中違法的人,法律應該懲罰他們,如果說法律認爲他們構不成犯罪或者構不成處罰,那也是法律規定的。我現在就完全按照法律的規定來。法律在我心中是很神聖,很公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