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對湖南省衡陽市部分福利機構收買被販賣兒童案做出一審判決。涉嫌拐賣兒童的9名廣東、重慶、湖南籍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涉嫌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原衡東縣福利院院長陳明,均被判處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原衡陽縣光榮院院長賀雲目前在逃,警方正在對其進行全力追捕。
2005年11月,湖南省衡陽市公安機關破獲一起福利機構跨省違法、違規收買被拐賣兒童的案件。衡陽市轄區內的衡南、衡陽、衡山、衡東、祁東、常寧6縣(市)民政局福利機構違反有關法律和規定,從“人販子”手中收買被拐賣的嬰兒。
衡陽市部分民政局福利機構從嬰兒販子手中接收嬰兒的行爲違反了中國的《收養法》和民政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
湖南省民政廳廳長餘長明對新華社記者表示,對於涉嫌犯罪的民政部門幹部,犯到哪裏,辦到哪裏,決不護短。同時派工作組赴衡陽,協助當地處理此案。中共衡陽市委書記徐明華多次召開由紀檢、監察、公安、民政等部門負責人蔘加的專題會議,要求各有關部門加大辦案力度,依法嚴厲打擊販賣嬰兒的犯罪行爲,決不手軟。
經查,2002年12月份以來,湖南省常寧市人段美林、段月能、段子林和重慶市大足縣人吳代超、吳代羣(均系親戚關係)等人在廣東省吳川、湛江等地從“人販子”樑桂紅、吳觀德、劉志東等人手中購買嬰兒,然後帶回衡陽以每個嬰兒3200元至43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衡南、衡陽、衡山、衡東、常寧、祁東6縣市福利院(光榮院)。
上述民政福利機構的相關人員明知段美林、段月能、段子林、吳代超、吳代羣系嬰兒販子,仍從其手中收買嬰兒,並僞造棄嬰等證明材料爲嬰兒取名、入戶,爾後又以涉外送養、國內收養等形式獲取捐贈款。2005年衡陽市這些福利機構就從嬰兒販子手中違法、違規接收嬰兒共78名。目前,這些嬰兒的具體流向仍在進一步追查之中。
祁東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彭國生說,此案從廣東“人販子”到段氏家族、吳氏姐妹,再到福利機構違法接收,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嬰兒拐賣鏈條。這個鏈條的社會危害性巨大,把人口當成商品,侵犯了嬰兒的人身自由權。
祁東縣人民法院在審理時認爲,被告人樑桂紅等以出賣爲目的,收買、接送或者販賣嬰兒,應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樑桂紅、段美林、吳代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罰金5萬元人民幣;吳觀德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3萬元;段子林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2萬元;吳代羣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2萬元;段月能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00元;劉志東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4000元;張春愛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000元。
法院認爲,衡東縣福利院院長陳明作爲福利機構負責人,明知這些嬰兒是被人販子拐賣的,仍予以收買,應當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判處陳明犯收買被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爲了嚴格棄嬰收養的程序,整肅衡陽市民政局福利機構系統。衡陽市委、市政府的紀檢、監察機關日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對衡陽市民政局局長歐迪賽、副局長李蓮玉等23名責任人做出了嚴肅處理。其中,衡陽縣民政局局長鄧光陽、衡東縣民政局局長周立羣因工作失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並免職;衡陽縣光榮院院長賀雲、衡東縣福利院院長陳明、衡南縣福利院院長何紅軍、祁東縣福利院院長管玉豔等人被撤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