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京晨報報道,1986年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今天將走完20年的施行道路,明天,《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施行。
“從3月1日開始,警方在查獲賣淫嫖娼違法人員時,一律要對違法人員進行拘留並通知其家人,情節輕微的可以不拘留但要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江蘇省公安廳法制處副處長張蘭青介紹,在此之前,一些民警在辦理這類案件時,一般都是採取統一罰款5000元,這樣會造成民警爲了罰款而辦案。
“罰款對賣淫嫖娼人員起不到懲罰作用,因爲他們可以交錢走人。”張處長說,以前警方只是對一些多次賣淫嫖娼人員作拘留,但他們一般要求警察不要通知其家人和單位,有的家屬還以爲他出差了,有的還到派出所報案說失蹤了。而現在則規定,賣淫嫖娼一經查獲,就必須拘留並通知其家人。只有是情節輕微的,纔可以不處拘留但要處500元以下罰款。
“什麼叫情節輕微?我們現在正在準備出臺詳細的指導意見,初步是賣淫嫖娼違法人員年齡不滿14週歲並且是第一次;談好價格但還沒有實施;在桑拿和其他娛樂場所異性之間手淫等。只要進行並實施了具體行爲,那就不屬於輕微範圍了。但具體區分以及處罰標準我們正在醞釀。”張處長解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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