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施行。“從3月1日開始,警方在查獲賣淫嫖娼違法人員時,一律要對違法人員進行拘留並通知其家人,情節輕微的可以不拘留但要處以500元以下罰款!”這是江蘇省公安廳法制處副處長張蘭青對《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賣淫嫖娼行爲的一個解讀(《南京晨報》2月28日)。而這一解釋也被許多人理解成了“嫖娼被抓要通知老婆”。
我們知道,執法一定要有法律依據,而“賣淫嫖娼被抓要通知家人”在法律上有這樣的規定嗎?答案是沒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這是該法中可以找到的警察應當“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的依據。這樣的話,如果“賣淫嫖娼違法人員”都將受到行政拘留處罰時,警察就要通知其家人。問題是,“賣淫嫖娼違法人員”被抓是否一定就將受到行政拘留處罰呢?對於賣淫嫖娼,《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從這樣的規定可以看出,對賣淫嫖娼者的處罰有3種:其一是拘留帶罰款;其二是拘留;其三是罰款。顯然對於前兩種情況,如果賣淫嫖娼人員被處以拘留的處罰時,警察應當通知其家人。而對於情節輕微僅被處以罰款的,警察通知其家人,顯然就沒有法律上的依據,這時即使嫖娼者是有家室的人,警察也不應當將其嫖娼的記錄主動通知其老婆。
從立法的原意看,對於違法人員當受到行政拘留處罰時,會被通知家人,這並不是讓警察向違法人員家屬宣揚違法人員的“醜事”,在其家中製造“地震”,而是因爲行政拘留對違法人員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爲,通知其家屬是讓違法人員的家屬知道他們的去向,並且需要讓其家人給違法人員送生活必需品。
如今,很多法律界人士在我國新的法律法規即將實施前,都會通過媒體或接受媒體採訪向公衆進行解讀,這對幫助人們理解新的法律法規無疑會有很大的好處,對新的法律法規的執行也會有促進作用。但是,法律界人士特別是一些執法人員在向公衆解釋法律法規時一定要慎重,內容一定要準確。像對“賣淫嫖娼者被抓”是否要通知“家人”,法律是有條件限制的,並非“一律”都要通知“家人”,而將這樣的規定解釋爲“賣淫嫖娼者被抓一律通知家人”顯然是片面的,對公衆學習普及新法也會產生誤導作用。像“嫖娼者被抓要通知老婆”,就是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種誤解。而這種誤解對公衆來說,顯然是有害無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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