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重型車突然爆胎,傷及旁邊的一輛小客車及司機。小客車司機隨即提起賠償訴訟,將重型車司機、車主以及車輛所掛靠的運輸場一同告上法庭。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此次意外是重型車司機在履行職務期間發生的,故車主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據此作出由車主賠償原告損失的一審判決。
2005年7月14日15:30左右,在衛津路與新興路交口處,一輛重型專項作業車突然間發出“砰”地一聲巨響,右後輪爆胎了。此時,一輛小客車恰好同向行駛至此,左側後視鏡頓時被擊碎,後視鏡碎片又致使小客車司機田某受傷。同年9月,天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南開支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此事故屬於交通意外事故。事發後,田某到指定醫院就診,診斷爲頭顱外傷後頭疼脹、左面麻木、左顳頭皮腫脹,左側頸部皮膚擦傷,深及皮下組織,治療花費了數千元。田某隨後將重型專項作業車的司機馮某、車輛所有人張某以及該重型作業車掛靠的汽車運輸場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估價費、車輛損失費及誤工費等。
法庭上,被告馮某和張某認爲原告要求過高,且無證據證實。而汽車運輸場則辯稱,肇事車輛所有人爲張某,運輸場只是肇事車輛的掛靠單位,不應負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由馮某和張某共同承擔。
法院查明,被告張某和馮某系僱用關係,重型專項作業車的所有人爲張某,上述事故是馮某在爲張某工作期間所發生的。
法院經審理認爲,因被告馮某所駕駛車輛爆胎,致使原告受傷與車輛損壞,對此意外事故被告馮某應承擔全部責任,但該事故是被告馮某爲被告張某履行職務期間所發生的,故因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相關損失,車輛所有人張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在覈準原告各項損失的基礎上,法院判決,由被告張某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400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