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中國人體寫真第一人”之稱的湯麗(又名湯加麗)訴攝影師張旭龍、吉林美術出版社肖像權糾紛案終審結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張旭龍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湯麗在北京勞動大廈禮品部購買了吉林美術出版社出版、張旭龍著的《看見記憶中國首位演藝員人體魅力攝影》簡裝版圖書一套兩冊、《湯加麗人體寫真看見記憶》精裝本圖書一套兩冊(以下簡稱《看見記憶》),共收錄湯麗人體攝影照片一百八十餘幅。
湯麗以張旭龍和出版社侵犯其肖像權爲由將二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維護其合法權益,並要求損害賠償。原審法院一審判決:張旭龍、吉林美術出版社停止對上述兩本書的銷售,張旭龍必須在《中國攝影家》上向湯麗進行公開書面道歉並賠償其損失三十萬元,吉林美術出版社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後張旭龍不服,上訴至二中院,請求改判。
二中院再審認定,雙方提交的證據表明張旭龍的行爲確實構成侵權,原審法院所作的判決是正確的,應予維持,出版單位吉林出版社因未完全盡到其應盡的審查義務,亦應承擔連帶責任。據此,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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