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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建設費的徵收是不是亂收費?機場建設費的性質究竟是什麼?4日,全國人大代表、魯南製藥集團董事長趙志全提交建議質疑機場建設費的合法性,認爲50元的機場建設費於法無據,本質上屬亂收費,應予以制止。此建議一出,立即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據瞭解,國家民航總局宣佈從2004年9月1日開始,對從境內乘飛機出行的旅客,將購買機場建設費改爲在購買機票時一併繳納。趙志全代表認爲,表面上看,民航總局把機場建設費改爲在購買機票時一併繳納是做了一件“便民”的好事,而實質上是在與國際接軌的幌子下,堅守住了這塊莫名其妙的“獨食蛋糕”。
趙志全調查後發現,徵收機場建設費的依據是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財政部、國家計委、民航總局《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機場建設基金的意見》,而該意見是上述三個部門會商一下就出臺的一個聯合文件,既未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也未經公衆聽證。這個文件將機場建設費定義爲“基金”,而在1995年3月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文件中則表示,機場建設費的收入劃歸機場營業所得,即機場在運行中以旅客爲經營對象提供服務而取得的收入。
“如果機場建設費是稅費,就應該向納稅人說明收取依據和使用情況;如果是捐贈,應該遵循自願的原則;如果是投資,就應該有回報。”趙志全稱,乘客根本不明白自己爲什麼要繳納這個費用,如果是借款給機場,卻既不還本也無利息;如果是股金,年終機場也沒有給大家分紅利;而如果說與公路建設的路橋費類同,可路橋費特指某一具體路橋,其徵收也有一定年限,收款後用於還貸,且是向車輛經營者徵收,機場建設費卻是直接向乘客徵收,其合理性令人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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