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建設費是什麼費?是投資?捐贈?還是稅費?是不是亂收費?全國人大代表、魯南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趙志全對機場建設費的合法性提出質疑,認爲機場建設費於法無據,本質上屬亂收費應予以制止。
據瞭解,民航總局宣佈從2004年9月1日開始,對從境內乘飛機出行的旅客,將購買機場建設費改爲在購買機票時一併繳納。趙志全代表認爲,表面上看,民航總局是“爲了與國際慣例接軌,減少旅客的麻煩,節省旅客的出行時間”,而實質上是在與國際接軌的幌子下,堅守住了這塊莫名其妙的“獨食蛋糕”。
“機場建設費如果是稅費,就應該向納稅人說明收取依據和使用情況;如果是捐贈,消費者應有選擇的權利:而如果是投資,就應該有回報。而現在的情況是,乘客根本就不明白自己爲什麼要交這個費用。”趙志全稱,如果說是借款給機場,卻既不還本也無利息;如果說是股金,年終機場也沒有給大家分紅利;而如果說與公路建設的路橋費類同,可路橋費特指某一具體路橋,其徵收也有一定年限,收款後用於還貸,且是向車輛經營者徵收,機場建設費卻是直接向乘客徵收,其合理性令人懷疑。
趙志全調查後發現,1995年3月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文件中表示,機場建設費的收入劃歸機場營業所得,即機場在運行中以旅客爲經營對象提供服務而取得的收入。趙志全向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提交了建議,認爲作爲機場建設的資金來源,可以是商業銀行貸款,可以是政府財政撥款,也可以是企業自身盈利,而向乘客收取的數額不等的機場建設費違反憲法的有關原則。機場建設費的徵收支配具有明顯的壟斷性、強制性、不公開性,具有“霸王條款”的種種特徵,而機場建設費建立在管理部門的文件基礎上,於法無據,本質上屬於亂收費應予以制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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