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李先生:我今年69歲,前妻於2002年去世,2004年4月我與現在的妻子結婚。我和前妻有兩個子女,如今均已獨立生活。現在的妻子有退休金且沒有子女。我名下有私產房兩套,其中一套原是我單位分給我的公產房,我與前妻在那裏共同生活了20多年。她去世後,大兒子以我的名義於2003年買下了這套公產房的產權。另外一套是我再婚後爲了改善居住條件,我個人拿出40萬元積蓄購置的一套二手房,我和現在的妻子一同居住。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我和她之間的感情出現了問題,考慮到我年齡也大了,身體又不好,需要人照顧,所以我不想離婚。可是聽人說,就算是現在不離婚等到我去世後,妻子仍可以繼承我一半的財產,上面說的兩套房,我想留給兩個孩子,但不知行不行,履行什麼樣的手續才能滿足我的心願?
“有事您言語”專欄:李先生遇到的問題很有代表性,很多老人爲了防止百年後親人之間爲了財產發生爭執,都想在生前把身後事安排好。我們諮詢了天津市公證處公證員,專業人士認爲,訂立公證遺囑能夠比較好地解決老人的後顧之憂,並對訂立公證遺囑問題作出了詳細介紹。
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遺囑的形式包括口頭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爲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爲公證遺囑。與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相比較,公證遺囑法律效力最高。李先生可以通過訂立公證遺囑的方式解決自己的問題。
李先生只有3/4房產份額
根據李先生的描述,兩套房產中第一套房產即李先生在前妻去世後買下產權的那一套,可以認定爲李先生的個人財產;而李先生再婚後買下的那套二手房,則應認定爲其與再婚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各佔50%的份額。因此,李先生享有第一套房產的完全的處分權,第二套則只有一半的處分權。
主要依據是:一、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李先生的前妻於2002年去世,妻子去世後,李先生於2003年買下了一直居住了20多年的公產房的產權,該房產成爲他的個人財產。2004年4月李先生再婚,該房產應視爲其婚前財產。
二、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九條又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李先生名下的第二套房產是其再婚後購買的,且夫妻之間並沒有對該房產的所有權做出明確約定,儘管購房款全部由李先生負擔,但也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李先生只能享有其中一半的權利,另外一半則由他的再婚妻子享有。
怎樣申辦遺囑公證
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的規定,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爲發生地公證處管轄。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處分的如果是夫妻共有財產,夫妻雙方均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二)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三)公證人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爲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公證遺囑注意哪些問題
公證遺囑需要注意的問題:首先,作爲立遺囑人首先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神志必須清醒,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其次,立遺囑人處分的必須是個人財產。第三,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四,立遺囑人可以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但必須採取公證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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