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綜合修訂)條例草案》8日提交香港立法會討論。
香港特區政府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在立法會上,就動議二讀《2006年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綜合修訂)條例草案》表示,擬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通過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處理與行政長官選舉相關的法律及其他事宜,確保2007年行政長官選舉得以順利進行。
林瑞麟介紹了《條例草案》的主要範疇條文和理據。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段,行政長官缺位的時候,應在6個月內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條例草案》建議,如果行政長官在任內出缺,而在6個月內將會選出新一任5年任期的行政長官,便無須安排補選。
《條例草案》建議,凡行政長官的任期將於某年屆滿,則選舉委員會須於該年的2月1日組成。根據建議,新一屆的選舉委員會將於明年2月1日組成。這個安排能確保選舉委員會的任期與行政長官的5年任期以及選舉週期相互配合。
基本法第四十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由於基本法已經明確限制了一名行政長官的任期次數爲兩個連續任期,即不會超過10年。故此,《條例草案》明確規定,由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在任滿剩餘任期之後只可以連任一次,而剩餘任期不足5年也算爲“一任”。
根據現行規定,倘若在提名期結束時只有一名候選人獲得有效提名,該候選人會自動當選爲行政長官。爲了讓選委會委員能充分行使選舉權,特區政府接納了專責小組的建議,規定在此情況下,仍然要繼續進行選舉的程序。《條例草案》建議,如果只有一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獲得有效提名,選舉程序仍必須繼續進行。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是一項香港本地的立法,旨在爲行政長官選舉訂定法律框架。該條例必須符合基本法、特別是規定行政長官具體產生辦法的基本法附件一的相關條文。
香港特區第三屆行政長官選舉將於明年3月舉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將在今年12月進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