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村民委員會在選舉中,屢屢發生破壞選舉的嚴重事件,有的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已構成犯罪,但卻因無法可依,不能因此判刑。”人大代表朱惠秋說。朱惠秋代表在本次兩會提交的一份議案中建議:修改刑法,增加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罪。
朱惠秋代表認爲,破壞村委會選舉的行爲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爲與破壞選舉罪的行爲在本質上具有相同性,對破壞村委會選舉的行爲進行刑事處罰,也符合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客觀需要。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村是我國社會的基礎,沒有農村的民主和法治,我國民主和法治就不完整。而破壞村委會選舉的行爲,會在農村引起大量的矛盾和爭端,不利於農村的民主和法治建設。
因此,朱惠秋代表建議:應及時修改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即在該條中增加一款,作爲第二款:“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情節嚴重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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