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1日從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得到證實:瀋陽“鉅貪”、原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夏任凡,任職期間瘋狂斂財,累計涉案金額高達2700餘萬元。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下發了改判死緩的終審裁定。
夏任凡今年57歲,在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侵吞、騙取等手段瘋狂斂財。法院審理查明,自1997年7月至2000年9月,夏任凡擅自將瀋陽客運集團公司公款1252.8萬元轉入董某及其親友的個人賬戶,其中1106.8萬元用於建造個人“莊園”。1999年9月,夏任凡採取欺騙手段,以瀋陽客運集團公司支付“華銅鎮度假村”工程款爲名,將轉給大連洪富集團有限公司750萬元中多付的200萬元,用於償還大連洪富集團有限公司爲其個人“莊園”施工墊付的工程款。2002年2月,夏任凡採取重複支出的手段,指令瀋陽客運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張慈,以支付“華銅鎮度假村”設計費名義,從客運集團公司基建處給瀋陽華成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經理王華濤轉賬支票30萬元,用於支付其個人“莊園”的土建工程設計費。此外,他以各種名義向下屬公司索要“賬外款”12萬元,爲其個人“莊園”安裝衛星接收器和空調設備。
夏任凡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賄、受賄。1999年10月,夏任凡利用負責審批新開客運線路的職務便利,借瀋陽靚馬集團公司申請開闢客運線路之機,向瀋陽靚馬集團董事長王某索要陽光溫室大棚兩個,價值人民幣17萬餘元。
2003年2月,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一審判決夏任凡死刑。夏任凡不服提出上訴。他在上訴中表示,自己曾主動交代了通過中間人送給原遼寧省副省長劉克田20萬美元的重要線索,從而牽出了劉克田職務犯罪案件。因此應視爲提供了重要辦案線索,有立功表現。
遼寧高院二審審理認爲,夏任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身爲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挪用公款數額特別巨大,且在案發前絕大部分不退還,行賄犯罪情節嚴重,應予嚴懲。遼寧省高院認定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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