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個人“莊園”的瀋陽鉅貪原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夏任凡,在任職期間瘋狂斂財,共犯貪污罪10起、犯挪用公款罪5起、受賄8起、行賄1起,累計涉案金額高達2700餘萬元。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夏任凡腐敗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夏任凡的上訴,維持一審對其死刑的判決。
與共和國同齡的的夏任凡,在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侵吞、騙取等手段瘋狂斂財,建造千畝莊園。法院查明,1997年7月至2000年9月,夏任凡擅自將瀋陽客運集團公司公款1252.8萬元轉入董某及其親友的個人帳戶,其中1106.8萬元用於建造個人“莊園”。1998年11月至2000年4月,在董某爲瀋陽客運集團公司購買煤炭過程中,夏任凡指使董志順採取虛開發票的手段,騙取瀋陽客運集團公司公款279.5萬元,用於個人“莊園”購煤等支出。
此外,從1997年開始,夏任凡每年以“補充瀋陽客運集團公司招待費”的名義,向下屬南站長途客運分公司索要“帳外款”12萬元,爲其個人“莊園”安裝衛星接收和空調設備。
夏任凡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賄、受賄。如1999年10月,夏任凡利用負責審批新開客運線路的職務便利,借瀋陽靚馬集團公司申請開闢客運線路之機,向瀋陽靚馬集團董事長王某索要陽光溫室大棚兩個,價值人民幣17萬餘元。
2003年2月,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夏任凡貪污犯罪10起,貪污公款總計人民幣818.9萬元;挪用公款犯罪5起,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1837.8萬元;受賄8起,共計人民幣66.8萬元;行賄1起,數額爲人民幣38.8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
一審宣判後,夏任凡不服提出上訴。在其多條上訴理由中,表示自己曾通過中間人,送給原遼寧省副省長劉克田20萬美元,從而牽出劉克田案件。遼寧省高院審理後認爲,夏任凡貪污、挪用公款、受賄、行賄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身爲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挪用公款數額特別巨大,且在案發前絕大部分不退還,行賄犯罪情節嚴重,應予嚴懲。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爲此駁回夏任凡的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