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草案)》公示一週收到近5000條羣衆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自3月20日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以來,截至昨天8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收到各方意見4769條。記者昨天在中國人大網的意見徵集專區看到,草案公佈30分鐘後中國人大網就收到了第一條意見,近5千意見主要集中在八個方面。此次意見徵集將持續到4月20日。
最新發布百姓意見圍繞8大焦點
一、《草案》應擴大適用範圍,將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人員、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靈活就業的從業人員等納入調整範圍。另外,建議引入“僱主”、“僱員”概念,把個人用工納入調整範圍,並把董事長、總經理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排除在本法調整範圍之外。
二、《草案》應禁止用人單位利用企業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特別是應嚴格限制利用企業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三、應當對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作出針對性的規定。現在許多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都呈現出短期化趨勢,一年一簽的做法很普遍,有建議增加規定,勞動者連續在一個單位工作超過十年,或者距離退休不到十年的,原則上不應該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可以保護下崗再就業的“40、50”人員的勞動權益。
四、工資和社會保險是衆多勞動者關注的焦點。很多意見提出,法律應當明確工資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計算方法,明確工資就是工資性收入,杜絕勞動合同中只籤最低工資。
五、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提出不同意見。草案第39條規定了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與標準。建議還應把用人單位故意刁難迫使勞動者提出辭職的情況包括進去。
六、勞動合同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現在企業的用工形式非常多,不同用工之間收入差別很大。
七、有的建議縮短試用期、明確試用期待遇和解除條件。
八、勞動力派遣問題有待形成共識。一種意見建議取消勞動力派遣這種用工形式。另一種意見認爲勞動力派遣的用工形式有存在的必要,應當對這種用工形式進行規範,加強對勞務派遣工的保護。按照現在草案的規定,這種用工形式將難以存在下去。
專家點評
勞動合同應設最短期限
中國政法大學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鄭尚元指出,《草案》要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就要直面中國“勞動力過剩”的現實情況,幫助勞動者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申述權益,保證勞動者不失去工作機會。
技術性崗位如何界定?
草案原文: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非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鄭尚元教授表示,這一規定的初衷是想解決單位先大量招工,等到試用期滿就解除合同,白白使用勞動力的問題。但“非技術性工作崗位”與“技術性工作崗位”很難區別,“建築設計師是技術性崗位,搭腳手架的工人也應該算技術性崗位,因爲搭腳手架也有技術含量。”如果概念界定不清,規定就容易流於空談,難以真正保護勞動者權益。
沒有工作談何維權?
草案原文:勞動合同期限分爲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3種。
這一規定是爲了保護“在上班,但沒有書面合同”的勞動者。但按《草案》規定,單位要想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需要“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所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被解除,勞動者雖然能額外得到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但保不住工作,而這一點兒補償金對單位來說根本不算什麼。類似的條文還有“單位不上五險,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合同”。在勞動力過剩的現實情況下,某個勞動者解除了合同,還有很多勞動者等着補缺,違法單位根本不在乎。如果勞動者要求籤合同或者上“五險”,就難以保住工作崗位,二者不能兼得的話,勞動者就談不上有什麼權益。記者雷嘉朱爍
專家建議
重罰違法單位纔是維權根本
鄭尚元教授告訴記者,中國企業與僱員的勞動合同多數是一年一簽,基本屬於短期合同。在難以一下子普及長期合同的情況下,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可以考慮爲勞動合同設定一個最短期限的規定,比如不能低於6個月。這樣不僅可以防止“利用試用期騙取廉價勞動力”等現象,還有利於穩定就業。鄭尚元教授提出,想讓勞動者既能維護權益,又保住工作,最有效的辦法是加大資方違法的成本,即對違法單位給予重罰。《草案》規定,企業拖欠工資只需在規定期限內補足就行,逾期不補才罰以100%以下的賠償金;《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規定,企業未與勞動者籤勞動合同的,只需在規定期限內補籤,逾期不改的,才按未籤勞動合同的人數對企業處以500元/人的罰款。鄭尚元教授認爲,這樣的罰則太輕,對違法單位構不成震懾。如果政府每發現一個工人沒簽合同、沒有“五險”待遇,就對企業處以上萬元的重罰,同時監督企業不得解僱這個工人,企業纔會爲侵權行爲付出代價,勞動者的權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記者雷嘉朱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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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容樂觀
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統計,截至2005年底,全國已建工會的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65.4萬個,佔已建工會企業總數的38%;簽約職工5771.4萬人,佔已建工會企業職工總數的48.6%;簽約農民工910.8萬人,佔已建工會企業農民工總數的39.5%。已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尚且不能過半,沒有建工會企業的情況可想而知。
據《人民日報》報道,2004年抽樣調查統計顯示,我國建築業、餐飲服務業勞動合同簽訂率40%左右,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目前全國勞動合同期限以短期合同爲主,簽訂3年以下的佔60%左右,簽訂無固定期限的佔20%,且以傳統國企的老職工爲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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