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值大、中專和技工學校畢業學生找工作的高峯期,有關簽訂勞動合同及試用期等問題又一次引起求職者的關注。今年以來,天津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受理羣衆舉報投訴和查處的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案件當中發現,一些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爲由,遲遲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此,天津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提醒求職者,不允許先試用後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據悉,《勞動法》和《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強調,用人單位與其新招收的勞動者自錄用之日起1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籤勞動合同。根據一些勞動者舉報投訴和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查處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方面存在的問題,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負責人強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允許先試用後簽訂勞動合同。按照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另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實習名義招用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的在校學生。但是,學校按照教學要求組織的實習除外。
實習學生期限不超過一年用人單位使用中專、職校、技校實習學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由學校組織的學生參加實習勞動,雙方必須簽訂學生參加實習勞動協議。這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用人單位使用實習學生時的明確規定。然而,最近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對一些用人單位進行日常巡視檢查時發現,有的用人單位不僅沒有按照規定與實習學生簽訂協議書,而且還隨意延長實習時間,甚至有的學生已經畢業1年,用人單位仍以實習名義繼續使用,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監察人員表示,爲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