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區物業公司在小區內張貼了一封公開信,其中聲稱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帶頭不交物業費,並“出面阻攔業主交費,蠱惑人心”。這封公開信引起業委會主任的極大不滿,認爲是捏造事實、惡意誹謗,從而提起了名譽權訴訟。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物業公司的做法損害了原告的名譽,一審判令物業公司在小區內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2005年9月1日,在河北區某小區內,小區的物業部門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貼出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書》和一封致小區業主的公開信,信中稱:“半年中業主委員會主任對物業不支持,而只是挑剔,一些事出爾反爾,不但不協助物業督促業主交物業費,他還帶頭不交,幾個女委員也隨着不交,更甚者出面阻攔業主交費,蠱惑人心……”
公開信中所提到的業主委員會主任對公開信的內容深表不滿,認爲公開信捏造事實、惡意誹謗,損害了他的名譽權,從而走上公堂維護自身權益,訴請法院判決前後有權利交接的甲、乙兩家物業公司負連帶責任,在同等範圍內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第一被告甲物業公司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也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答辯狀。第二被告乙物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某在法庭上稱,自己原是第一被告的項目經理,原告小區的負責人,對張貼公開信和《解除合同通知書》以及公開信的內容沒有異議,但認爲並沒有對原告的名譽造成損害,並認爲作爲物業公司有對業主的公示公告權,故不同意原告訴請。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2005年4月25日,原告所在小區的業主會和甲物業公司簽訂了一份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服務期限爲1年,到2006年2月26日止。物業費由業主每3個月交一次,第3個月收取,先服務後收費。2005年11月28日,甲物業公司和乙物業公司聯合向小區全體業主發出變更聲明,聲明甲物業公司在2005年2月26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某小區產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現由乙公司負責,乙公司將繼續履行甲公司與某小區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法院另查明,原告6至8月份的物業費已於2005年9月5日交付被告。
法院認爲,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行爲有兩種:一是侮辱行爲,即以語言、文字或暴力等手段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爲;一是誹謗行爲,即捏造並散佈虛假的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爲。被告甲物業公司在沒有事實依據的基礎上在小區內張貼公開信,從其內容來看,有部分失實,貶損了原告的人格,損害了原告的名譽,在小區內給原告造成很壞的影響,故對原告訴請判令被告甲物業公司公開書面向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主張予以支持。關於原告主張被告乙物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因主體不對,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一審判決: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第一被告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小區內用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