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複覈應該讓辯護律師介入,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得以充分行使。從偵查階段開始一直到死刑複覈,確保死刑案件的辯護律師從始至終的參與權;讓律師有權交書面的辯護書、有權約見死刑複覈案件的法官面談。”4月1日,北京市律師協會召開了“死刑複覈程序的程序設計和實踐運作”研討會,與會法律專家及律師呼籲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辯護權,讓律師參與死刑複覈程序。
近年來,“死刑複覈”一直是備受社會關注的一個法律問題。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提出,將死刑覈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據悉,最高人民法院將在今年收回死刑複覈權,目前正在起草有關死刑複覈問題的司法解釋。
與會的多名刑事訴訟法專家表示,依照現行的法律,死刑複覈不是訴訟程序,而是內部行政審批程序。控辯雙方不能介入,法官以閱卷的形式審查案件,具有封閉性,不公開透明。但如果案件中有認定事實的錯誤,複覈法官僅僅依靠閱覽一二審的案卷材料難以發現問題,因此對於有條件的複覈案件,最高法院應該引入一定的訴訟程序開庭審理,聽取公訴人和辯護人的控辯意見。如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二審程序嚴重違法等情況應發回重審。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說:“最高人民法院複覈死刑案件應該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死刑複覈程序不開庭,律師就不能參與,辯護就無法進行。我認爲比較理想的模式是通過開庭的方式,讓律師當庭進行充分的證據質證和法庭辯論,行使辯護權;即使不開庭,也應當充分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讓辯護律師能夠給負責死刑複覈案件的合議庭法官遞交正式的辯護意見書。法院不能關起門來對死刑案件進行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