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居美國的胡先生回國與女友訂婚並同居後,居然又遠赴上海與一女性網友約會。其女友得知該情況後,憤然提出分手。雙方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返還訂婚時給付的3萬元錢,但遭女方拒絕。近日,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爲,男方給付女方的3萬元是以結婚爲前提的,既然雙方終止了戀愛關係,那麼女方應予返還。最後,考慮到雙方曾同居,並有一定支出等因素,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人民幣1.4萬餘元。
2004年,居住在美國的胡先生通過親屬介紹,開始與居住天津的劉某相識並經常通電話。2005年1月,胡某回國後,雙方見面建立了戀愛關係,且曾在一起同居。交往期間,胡某給過劉某一塊手錶、某品牌錢包一個,劉某亦有一定經濟支出。在不久之後的訂婚宴上,胡某給了劉某3萬元人民幣的存摺一個和一對黑珍珠耳釘。但訂婚後約一個月,雙方發生矛盾,並終止了戀愛關係,劉某主動將黑珍珠耳釘及手錶退還給胡某。胡某回美國後,通過其親屬要求劉某歸還其先前給付的3萬元錢。因未能要回這些錢,胡某將劉某告上法庭。
胡某的代理人在庭審中表示,胡某和被告劉某的關係已解除,劉某佔有胡某的結婚禮金和禮物,實屬不當得利,因此要求劉某返還胡某人民幣3萬元及某品牌手提包一個。
被告劉某則持另一說法。她說,原告所述與事實相符,事實上她曾多次拒絕原告給付禮金,後來雖然接受了原告給付的3萬元,但該款不是結婚的彩禮。由於原告從美國回來未帶人民幣,該款主要用於雙方共同消費,而且大部分是在原告的示意下進行消費的。主要用於裝修結婚住房,租房,支付結婚照訂金,以及原告母親生日宴會的開銷等等,共消費了1.5萬餘元。劉某說,雙方訂婚後形成了一種同居關係,但原告還通過網絡與異性交往,並親赴上海和一女子約會,此舉有違婚戀關係的誠信原則,嚴重傷害了她的感情,爲此她與原告分手,終止了戀愛關係,並主動退還了價值一萬餘元的首飾和一塊手錶,原告回美國前並未向她索要這3萬元。事情過了很久,原告的親屬找到她,要求退還3萬元。她認爲該款涉及雙方很多開銷,應待原告回國,心平氣和地協商解決。另外,原告要求退還的手提包,實際是一個錢包,且該錢包已丟失。
庭審中,原告代理人表示,對某品牌錢包不再主張權利。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給付被告的款項系基於結婚爲前提的,也就是說該款的贈與是以結婚爲前提條件的。現雙方終止戀愛關係,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以結婚爲目的的贈款,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綜觀本案,應當看到,雙方戀愛期間曾經同居,且被告亦有一定經濟支出,要求被告全部返還顯失公允,故被告應酌情返還,返還數額以尚未消費的餘額爲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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