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使登門談武器出口
4月6日下午14時,日本駐華大使館公使、新聞文化中心主任井出敬二先生和日本駐華大使館新聞文化中心新聞媒體主管金麗華小姐,再度登門拜訪《青年參考》,就本報1月17日刊登的《透視日本軍費開支真相》和2月7日刊載的《日本隱蔽的武器交易》兩篇文章進行溝通,並轉達了日本外務省對本報報道的“見解”。
外務省三部門撰文迴應
《透視日本軍費開支真相》一文(下簡稱《透》)1月17日刊登後,日本駐華大使館井出敬二公使便主動約見本報記者,並於1月19日登門拜訪,就《透》文進行溝通。
《透》就日本駐華外交官解讀中國軍費和日本本國軍費的表述方式和方法提出了質疑,同時引用國際權威學者對日本武器出口問題的研究披露日本出口武器的情況。
後來,井出敬二公使提出“希望看到國際學者對日本武器出口問題研究原文”,本報遂編譯了《日本隱蔽的武器交易》一文,該文原刊於《焦點日本》雜誌、由歐米加研究基金會研究員羅賓·巴蘭坦撰寫。巴蘭坦曾在多個軍控研究機構、英國廣播公司等主流媒體上發表了不少文章。他在該文中認爲,2004年,日本政府宣佈加入美國導彈防禦系統標誌着維持了40多年的《武器出口禁令》即將走到盡頭;其實,日本2002年共出口價值6500萬美元的輕兵器,此金額讓日本榮登2002年度世界8大輕兵器出口國之列,其中美國是日本武器最大的進口商。最後,文章還認爲:日本國防工業的出口許可證缺乏透明度。儘管日本每年都向聯合國數據庫上交武器出口數據,但這些數據都是自願提交的,往往和其他國家遞交的“進口日本武器”的數字不吻合。
針對上述報道,井出敬二公使1月19日登門與本報記者見面時表示,日本恪守“武器出口三原則”,只向外國出口“獵槍與運動槍械”,並表示願意提供日本出口“獵槍與運動槍械”的相關數據與情況。爲此,記者明確表示,希望能獲得相關的具體參數,比如說出日本出口槍械的數字、口徑、殺傷力等。井出敬二公使表示可以向日本外務省、槍械出口單位以及日本防衛廳“請求索取”。但是本報一直沒有等到公使先生的答覆。
日本駐華公使再度登門
3月26日,井出敬二公使希望再度登門溝通。4月6日,公使和金麗華小姐來到報社。
井出敬二公使給記者帶來了《日本駐華大使館對〈青年參考〉所作的“日本出口武器”報道的見解》。對此,記者與井出敬二先生有了以下的對話。
井出敬二:讀者看了這篇文章之後可能會產生誤解,文章裏有與事實不相符的地方。
《青年參考》:讀者應聽到各方面的聲音。你們提供的這個資料是官方的立場嗎?
井出敬二:日本外務省有一個指示,一定要把這個資料給你們。本來是3月份的事,因爲沒有時間所以現在纔來。
《青年參考》:具體是日本外務省哪個部門撰寫的?
井出敬二:一共有三個部門。有媒體部門的,還有軍售、裁軍的部門,另一個具體不清楚,還有外務省之外的其他部門。
日本外務省對“武器出口”的解釋令人費解
有關本報對於日本出口武器的報道,日本外務省三個部門歷時一個月給出了迴應。井出敬二公使向本報提供了以下材料:他本人親筆簽名的中文短信一封,日本外務省對本報報道“見解”的中文正文一份,“關於武器出口三原則”的中文附件一份,和小型武器調查研究資料英文複印件一份。
日本外務省這樣解釋“出口武器”
井出敬二公使的親筆簽名信內容很簡短:“青年參考報社、邱永崢先生……關於貴報刊登有關日本武器出口的報道,我方歸納了部分資料,僅供參考。若對資料有任何的疑問,請您提出……2006年4月6日日本駐華大使館新聞文化中心主任、公使井出敬二。”
日本駐華大使館對《青年參考》所作的“日本出口武器”報道的見解”一文中是如何解釋“日本出口武器”一事的呢?
“見解”由4頁A4紙5號字組成,約有3000字。全文包括四個部分——“前言”、“總論”、“反駁巴蘭坦文章中的個別觀點”和“結束語”。
“前言”內容是,“日本作爲愛好和平的國家……堅持禁止出口供‘軍隊使用的,直接用於戰鬥’的武器……”
“總論”內容是,“(日本政府)在武器出口方面,……根據《武器出口三原則》以及政府有關武器出口的見解(見附件1),一直以來都慎重對待,政府的原則是對定義爲‘軍隊使用的直接用於戰鬥’的武器禁止出口……”;接着又聲稱“日本根據以上原則,原則上不出口武器。……另外,關於實施聯合國維和行動,在根據日本的國際和平合作法的規定自衛隊隊員攜帶武器出國時,在日本的法律上被納入‘出口’的範疇,但這只不過是日本國內法律認定而已,實際上並不是該武器的所有權轉移到他人或他國,即任務完成後帶回日本……”
“反駁巴蘭坦文章中的個別觀點”中,日本外務省一方面承認日本出口價值6500萬美元的輕武器“確實是事實”,但又表示,這都是“運動、休閒用的小口徑手槍、來複槍”,外務省解釋說,和軍用槍械相比,獵槍與運動槍在耐久性、精確性上都有“相當大的差異”,將獵槍、運動槍用於軍用“通常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外務省認爲,日本不禁止出口非軍用的槍械的做法是“合理的”,外務省認爲巴蘭坦的觀點“是不恰當的”。
有意思的是,外務省還說:“關於有必要向美國提供的武器,我們將今後與美國就武器供應的框架進行調查,在嚴格管理之下進行供應。”
“附件1”部分則是關於武器出口三原則,其中日本提到以下場合禁止出口武器“(1)向社會主義陣營國家出口;(2)向聯合國通過決議禁止出口武器的國家出口;向國際爭端當事國或者有可能發生國際爭端的國家出口”。對於武器出口三原則中“武器的定義”,日本外務省向本報提供的這份“附件1”說明道:“‘軍隊使用,或直接用於戰鬥的’稱之爲‘武器’。”
對“日本出口武器”解釋的困惑
記者在詳細閱讀了日本外務省對本報兩篇報道的“見解”,且向相關專家討教之後,仍有以下的不解之處:
上述見解是以日本“武器出口三原則”爲依據的。日外務省關於“以下場合禁止出口武器”之“禁止向社會主義陣營國家出口”和禁止“向聯合國通過決議禁止出口武器國家出口”,這兩項好理解,比如說日本肯定不會向中國等國出口武器;至於不向聯合國通過決議禁止出口武器的國家出口,日本應該也不會,因爲那將面臨着嚴厲的國際制裁。然而第三條,即禁止“向國際爭端當事國或者有可能要發生國際爭端的國家出口”這條,就很耐人尋味了。日本外務省沒有否認巴蘭坦有關“美國是日本武器最大的進口商”的觀點,外務省更是引述日本內閣官房長官安倍晉三2005年12月24日的談話說:“關於有必要向美國提供的武器,我們將與美國就武器供應的框架進行調查,在嚴格管理之下進行供應。”而美國,布什總統2003年7月4日“獨立日”所說的那樣:“我們仍處於戰爭狀態,……”同樣是美國,與伊朗正在發生“國際爭端”。
另外,參加維和的日本自衛隊攜帶武器出國,也被日本定義爲“出口”。記者在與井出敬二公使首次見面時就提出要求,希望日本防衛廳能提供自衛隊維和部隊歷次出國攜帶武器的型號、具體數量、性能,執行完任務帶回的是否與“出口”時的相一致。井出敬二公使當時答應向日本防衛廳提出申請,但直到外務省的“見解”出來也沒該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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