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勞動保障部門相繼下發了《關於公佈2005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調整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兩個文件,就本市2005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及新的最低工資標準予以了明確規定。消息公佈後,市勞動保障電話諮詢服務中心受理有關工資福利問題的來電明顯增多,什麼是最低工資標準、最低標準的適用範圍等內容成爲諮詢熱點。
據悉,爲了讓市民和用人單位及時、準確地瞭解新政策,該中心將於明日上午8時30分至11時30分開設工資福利專家熱線,邀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同志來到12333現場進行電話解答,詳解新政策。您如果有工資福利方面的疑難問題,可以撥打12333熱線電話聆聽專家的權威解答。
工資多少職工確認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有關專家表示,用人單位要足額按時發放工資。《勞動法》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行爲作出5項具體規定:(1)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即人民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2)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3)用人單位可直接支付工資,也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4)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5)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四種情況不算剋扣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但是,有4種減發工資的情況不屬於“剋扣”:(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無故拖欠5倍賠償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並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還可責令用人單位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據介紹,“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以下幾種情況不屬於“無故拖欠”工資:(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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