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共批准81個新藥上市,而同期我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新藥達1113個。此中差距令人迷惑
先是傳出一年審批萬種新藥的消息,繼而註冊司兩位主要官員因涉嫌受賄接受調查,人們彷彿找到了“藥價虛高”的源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因此承受着公衆對其操守的質疑。
在持續了近三個月的緘默後,該局註冊司新任負責人張偉出面澄清:萬種新藥的說法並不確切,實際是指一萬多個“藥品註冊申請事項”,其中批准新藥1113個。如果把這些申請平攤到國內現有的4000多家藥品生產企業上,這個數量可以理解。
另據在國家藥品審評中心(藥審中心)任職的一位人士透露,在這一萬多個審批通過的藥品註冊申請背後,是藥品生產企業遞交的三萬多份註冊申請要求。顯然,高審批量應高申請量而生。那麼,我國藥品生產企業當真新品迭出嗎?通過審批的高價“新藥”大都物有所值嗎?我國的藥審制度又確實效率過人嗎?
一千個新藥的真與假
如果採用張偉的口徑,2005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新藥1113個。這個數字雖然不及1萬紮眼,但是與同期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僅僅批准了81個新藥比較,其間差距仍然讓人迷惑不解。
“其實我們覺得這個數字一點都不新鮮,不值得大驚小怪。比如阿德福韋脂屬一類新藥,在申報時全世界都沒有品種批准上市,目前國內有約100多個品種在申請。也就是說,只要有10個這樣的藥,申請量就過千了。”
北京精誠泰和醫藥信息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武海波言猶未盡:“老百姓一般聽到這個數都蒙了,覺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得太多了。可藥品生產企業還在不斷向他們提意見,甚至是施加壓力,希望他們多批點、批快點。”
武海波學醫出身,在醫藥圈裏歷練多年。他所描述的這種“外行嫌多,業內怨少”的審批局面,與我國新藥管理制度寬泛,一些嚴格意義上的仿製藥按新藥管理後,即可能獲得較高定價密切相關。
據張偉解釋,新藥係指我國未生產過的藥品。已生產的藥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藥途徑、增加新的適應症或製成新的複方製劑,亦按新藥管理。美國FDA的新藥申請,則不包括更改劑型等所謂“新藥”。張偉也曾對媒體說,近5年來我國真正意義上的新藥不到100種。
換言之,我國批准的新藥,大多是政策性新藥。政策性新藥一方面暴露出我國新藥審批制度把關不嚴,以及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溝通不夠的弊病,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現階段我國製藥業研發能力依然不強,往往依靠改劑型等辦法貼上“新藥”標籤。
據藥審中心一位人士解釋,一些嚴格意義上的仿製藥之所以按照新藥管理,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鑑於仿製藥審批權在各省出現仿製藥氾濫的問題,於是採取這種相對嚴格的管理辦法。這就是2001年至2003年間的“地標”轉“國標”。
權力的上收並沒能終止審批過濫的批評。國務院研究室綜合司司長陳文玲去年曾撰文呼籲,國家應當嚴格新藥審批,禁止通過改頭換面牟取暴利的所謂“新藥”。
在收緊審批權力之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04年下發《關於加強藥品規格和包裝規格管理的通知》,重申藥品規格要有科學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並在2005年修訂實施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簡單改劑型的品種不再核發新藥證書。
武海波認爲,這些努力之所以成效不彰,是因爲“生存永遠優先於發展”。他解釋說,有些企業目前只具備改劑型的能力,但也要想方設法讓這種低端產品通過審批,以“新藥”身份提價上市銷售,企業纔有活路。目前此類企業不在少數,他們的生存都成問題,如果此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他們謀發展,雙方肯定談不攏。
藥審中心該人士認可美國FDA審批通過的是真正意義上的新藥,但他同時強調,這些新藥全球也就二三十家企業玩得起,美國的中等企業也很難有這樣的實力。假設一個新藥平均需8年研發時間、10億美元的研發投入,我國製藥業年研發資金的總額也未必能夠成功開發一個新藥。
一方面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鼠忌器,另一方面,掌握藥品准入權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擁有價格管理權的物價部門之間缺乏協調,讓低水平發展的企業鑽了空子。
武海波認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過新藥分類對藥品創新的技術含量,新穎性做出界定,對於鼓勵藥品研發創新是有積極意義的。但這些關於新藥分類界定的信息由於技術性較強,不能很好地反映到物價部門,加之物價部門的價格政策缺乏足夠的前瞻性,因此,創新性不強的“新藥”屢屢得到較高定價也就不足爲奇了。於是,很多企業都玩起了闖關遊戲——先爭取新藥身份,再謀求“單獨定價”。
根據2000年原國家計委下發的《關於改革藥品價格管理的意見的通知》,不同企業生產的政府定價的藥品,在其產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顯優於或者治療週期和治療費用明顯低於其他企業生產的同種產品時,可申請實行單獨定價。由此可知,“單獨定價”政策的初衷是優質優價,以鼓勵企業做好藥,可惜由於種種原因,這個彈性藥價的制度安排收效甚微,建議取消的聲音此起彼伏。
一萬宗申請的多與少
顯然,我國新藥“窮國”的帽子並未摘掉。可是一年上萬件的高審批量、三萬宗的高申請量再次讓人生疑:我們的藥品生產企業究竟在忙乎些什麼產品?
張偉說,在批准的申請中,80%以上是仿製藥品的註冊申請。
從國際上看,研發生產仿製藥的初衷,在於用質量相當、價格低廉的仿製藥,與昂貴的專利處方藥競爭,從而讓利於公衆。因此國外的仿製藥,不但質量標準嚴格,而且價格往往受到管制,甚至是強制性壓價。
反觀我國的仿製藥,在質量和價格上,都很難讓人滿意:我國的仿製藥難以效仿印度的仿製藥,打入國際主流市場,很重要的原因就在於藥品質量不被認可;至於仿製藥的藥價偏高,相信已是不言自明。
武海波這樣解釋國內企業“潛心”仿製的原因:“我國4000多家藥品生產企業,大多沒有拳頭產品,靠一兩個藥品根本就生存不下去。而且說句實在話,也不會有多少企業敢把雞蛋放進一個籃子,否則一旦被髮改委的降價令擊中,那很可能就是滅頂之災。”
他又淡淡補充道:“政府引導不力也是一個原因。”所謂引導不力,一是政府通過行政干預,以保障市場環境的作爲不大;二是我國藥品專利、市場專營等鼓勵新藥的措施不夠。
第一條,其實是說在有限的市場環境下,如果調控失當,甚至不加調控,同種藥品,不但其藥價可能千差萬別,而且很有可能是經由回扣等違規手段進入市場,這些都會危害市場環境的健康。不過武海波也理解主管部門的難處:“他們也是沒轍。沒有哪個國家像中國一樣有4000多家藥品生產企業,一般都是幾十家,醫藥最發達的美國,也僅僅200多家。這些企業要生存,就要把生產的藥品賣出去。如果企業沒有藥品可賣,那就只能關門。於是,企業就把自己的藥塞給國家主管部門審批。審批不通過,這麼多企業還是死路一條,接着就是這些企業背後的職工就業、社會安定等問題,誰扛得了這個責任?可只要一家企業通過了審批,那情況類似的企業就都得通過。”
第二條,則表明因相應制度設計的缺乏,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企業較少考慮,甚至是不考慮市場份額、利潤空間等因素,盲目仿製的行爲。而在美國,專利藥自不待言,即便是首家仿製藥也有市場獨佔期,在此期間,其壟斷價格可使企業獲得豐厚回報。《美國藥品申報與政策法規》一書的作者王建英說,FDA授權第一個挑戰並獲勝的仿製藥商180天的市場專營保護期,在此期間將不批准其他仿製藥上市。後繼的仿製藥如果沒有價格優勢,很難打開市場。沒有多少藥廠願意在利潤微薄、市場擁擠的環境下生存,於是,爲了得到高額利潤回報,企業爭相研發專利藥、爭取首仿成功。
“當然,企業敢於盲目仿製,也是因爲我國的仿製藥拼的是回扣,而國外的仿製藥拼的是價格。因此,仿製藥定價越高,企業就越有充足的資金去潤滑流通環節,藥品銷量也越好。”
如果武海波所言不差,那麼我國的仿製藥與國外所說的仿製藥雖然使用相同的稱謂,但其實質卻大相徑庭,正可謂“橘逾淮則枳”。這也說明,我國仿製藥雖然申請得多、批准得多,但大都衝着高定價而來,沒有多少企業希望自己的產品迴歸到“質優價廉”這一仿製藥的本義上去。
80天時限的快與慢
不言而喻,我們在“容忍”很多沒有多少價格優勢的仿製藥存在。不過既然是藥品,它首先承載的是治病救人的使命,因此,人們對其質量、安全和療效的關注,優先於價格。那麼,問題又出現了:國外主流市場並不認可我國的仿製藥,究竟有沒有道理?藥審制度如此高的效率,能夠保證藥品安全有效、質量可控嗎?
翻查我國的藥審制度,藥品上市前基本都需要通過兩項審批:臨牀研究審批和生產審批。在這兩項審批的過程中,大致都必須經過受理申請、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藥檢所)檢驗、藥審中心技術審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註冊司行政審批四個步驟。其中後兩步最爲關鍵,不過不同的人對這二者孰重孰輕卻有不同回答。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一位官員認爲,註冊司可以用很多理由駁回藥審中心技術審評的結論。藥審中心人士承認有這個可能,但他表示衝突的情況通常很少,一旦發生衝突,則“可以商量,不能駁回”,他說,因爲藥審中心的結論得自於一系列技術評價,註冊司如果有異議,則需要提供理由。武海波則覺得根本無需把二者分開。
雖然出現了三種不同理解,但有兩點比較清楚:其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全權把握藥品上市的所有環節,藥檢所和藥審中心是其直屬事業單位;其二,藥審中心的技術審評是藥審制度的重要環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稱該機構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技術審評機構,爲藥品註冊提供技術支持。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佈的藥品註冊管理有關規章,負責組織對藥品註冊申請進行技術審評。”
藥審中心該人士對藥審中心的描述相當直觀:“藥審中心的人員編制是120個,現在90人左右都是審評人員。後勤保障只有3人,後勤工作基本通過社會服務完成,目的就在於節省編制。”
儘管是擠出來的編制,但這90個人面對的是三萬件左右的藥品註冊申請要求。即便每年完成1萬件申請的評審,工作量也相當驚人。該人士估算他們平均每個人每個月要工作六週,有的人甚至要工作八週。武海波也說他們“總在加班,搞得家裏人都不滿意,但他們又沒法不加班,因爲還有審評時限的限制”。
審評時限大致安排爲:新藥申請的一般審評是120個工作日,仿製藥審評是80個工作日。
如此高的審評量、如此短的審評時限,如何保障審評質量就很關鍵。藥審中心該人士對此並不擔心:第一,在當前仿製藥爲主的情況下,添一點輔料風險並不大;第二,因爲目前藥品註冊申請的重複現象非常嚴重,因此同樣的藥品,肯定越看越快。比起以前每年2次的專家審評大會,現在已經進步很多。
這個問題至少在2004年還未達成共識。藥審中心審評四部公開發文稱:“由於這類品種在安全性、有效性方面的確已經存在相當的基礎和臨牀應用實踐,故申請者一般認爲其申報、審評要簡單得多。而我們在工作實踐中體會到的是:簡有簡的難處,仿製藥審評常常要面對自身特點帶來的複雜性。”
北京豐臺醫院的雷波舉例稱,在國內上市的輸液型左氧氟沙星產品中,每100毫升溶液中有100毫克、200毫克和300毫克等多種劑量規格,滴注時間卻都是每100毫升60分鐘。那麼,一日一次劑量爲400毫克時,一些品種需要滴注4個小時。而左氧氟沙星屬濃度依賴型抗菌藥物,在安全範圍內增加劑量和濃度水平,可以相應增加殺菌速度和強度,同時降低細菌的耐藥性水平。顯然,一些濃度過低且滴注時間又長的左氧氟沙星產品,既耗費患者過多的治療時間,療效也差,還容易誘導細菌的耐藥性。
保障審評質量的另一個關鍵是審評人員的水平。按照藥審中心該人士所說,爲了加大藥品技術審評機構的責任,同時能夠有人對審評結果負責,藥審中心一直在推進藥品技術審評從外部審評向內部審評轉移,使二者有機結合。這也是註冊管理較爲完善的國家通行的辦法。但他並不諱言藥審中心內部的審評人員水平參差不齊,外部的審評專家會議則由藥審中心組織。
這說明技術審評的整個環節缺乏有效監督,而這顯然容易爲不法者所利用。那麼,設立一種透明公開的外聘專家遴選機制,建立一種廣泛參與的聽證制度,可能會有益於審評結果。
王建英說,美國也曾出現仿製藥公司蜂擁而上,爭相申報的情況。面對突然增加的仿製藥申請,FDA雖然規定了“先報者先審批”政策,但還是在審批先後次序上出現了混亂,直至1989年因仿製藥醜聞聲譽大跌,FDA通過黑名單和嚴懲措施等才逐漸挽回聲譽。
對照我國,因爲藥品的上市時間關係其所獲得的市場份額,在技術審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遏制以權謀私的壓力不輕,尤其需要修補制度漏洞。
資料:
我國新藥按審批管理的要求分五類,以化學藥品(俗稱“西藥”)爲例:
第一類:首創的原料藥及其製劑。1.通過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成的原料藥及其製劑;2.天然物質中提取的或通過發酵提取的有效單體及其製劑;3.國外已有藥用研究報道,尚未獲一國藥品管理當局批准上市的化合物。
第二類:1.已在國外獲准生產上市,但未載入藥典,我國也未進口的藥品;2.用拆分、合成的方法首次製得的某一已知藥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製劑;3.國外尚未上市的由口服、外用或其他途徑改變爲注射途徑給藥者,或由局部用藥改爲全身給藥者(如口服、吸入等製劑)。
第三類:1.由化學藥品新組成的複方製劑;2.由化學藥品與中藥新組成的複方製劑並以化學藥品發揮主要作用者;3.由已上市的多組份藥物製備爲較少組分的原料藥及其製劑;4.由動物或其組織、器官提取的新的多組分生化藥品。
第四類:1.國外藥典收載的原料藥及製劑;2.我國已進口的原料藥和/或製劑;3.用拆分或合成方法制得的某一已知藥物中國外已獲准上市的光學異構體及製劑;4.改變已知鹽類藥物的酸根、鹼基(或金屬元素)製成的原料藥及其製劑。此種改變應不改變其藥理作用,僅改變其理化性質,以適應貯存、製劑製造或臨牀用藥的需要;5.國外已上市的複方製劑及改變劑型的藥品;6.用進口原料藥製成的製劑;7.改變劑型的藥品;8.改變給藥途徑的藥品(不包括第二類新藥之3)。
第五類:已上市藥品增加新的適應症者。1.需延長用藥週期和/或增加劑量者;2.未改變減少用藥週期和/或降低劑量者;3.國外已獲准此適應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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