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何永吉、何其德、何其明父子3人被疑為『嫌犯』,接受蘭州市公安局西固公安分局民警馬海祿、閆文生等人審查,被分別關押了7至8個月之後,父親何永吉在被取保候審的一個月以後死亡,兒子何其明患拘禁性精神障礙,何其德視力下降。該案件被撤消後,何其德、何其明控告馬海祿、閆文生采用暴力手段,逼取口供。安寧區人民檢察院認定馬海祿、閆文生對『嫌犯』刑訊逼供,致使何其德、何其明被屈打成招,直接導致父子3人被錯拘、錯捕,無辜關押,最終造成何永吉死亡,何其明患拘禁性精神障礙,何其德視力下降的嚴重後果。
4月18日,記者了解到,安寧區人民法院日前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馬海祿、閆文生犯有刑訊逼供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判決馬海祿、閆文生無罪,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菊蘭、何其德、何其明訴訟請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安寧區人民檢察院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等為由,申請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之後,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支持抗訴。
案件回放
父子3人被疑為『嫌犯』
1997年1月6日,西固公安分局民警馬海祿、閆文生在偵查張義德盜竊案時,將涉案嫌疑人員何永吉、何其德、何其明帶回西固城派出所中路警務區審查。由馬海祿、閆軍審訊何永吉、何其德,閆文生、王衛東審訊何其明。經審查,何其德、何其明承認參與盜竊,何永吉稱自己沒有參與盜竊。1997年1月7日,經該警務區提請,西固公安分局批准對何永吉、何其德,何其明刑事拘留,同時被送往蘭州市公安局西固區看守所羈押。後經西固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1997年2月27日將何永吉、何其德、何其明執行逮捕。
父病死兒精神障礙
同年7月25日,何永吉因病被取保候審,並於8月27日死於家中。同年9月3日,西固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何其德,何其明取保候審。1998年9月28日,西固公安分局決定撤銷何永吉、何其德、何其明犯罪嫌疑人身份。
2000年10月25日,經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委托,蘭州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作出司法鑒定書,認為何其明患拘禁性精神障礙,何其德視力下降。2000年12月28日,蘭州市人民檢察院作出(2000)004號刑事賠償決定書,決定由西固區人民檢察院賠償何永吉、何其德、何其明被羈押期間的人身自由賠償金22477元,並向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2001年5月18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2001)蘭法賠字第3號決定書,維持了蘭州市人民檢察院(2000)004號刑事賠償決定書。
兩警察涉嫌刑訊逼供
在此期間,馬海祿、閆文生因涉嫌刑訊逼供罪被取保候審,該案件指定由安寧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馬海祿、閆文生在偵查張義德一案時,對拒不認罪的涉案人員何其德、何其明刑訊逼供,致使何其德、何其明被屈打成招,直接導致何其德、何其明及其父何永吉被錯拘、錯捕,無辜關押。最終造成何永吉死亡,何其明患拘禁性精神障礙,何其德視力下降的嚴重後果。安寧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馬海祿、閆文生涉嫌構成刑訊逼供罪,遂向安寧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證人證言不能查實
安寧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何其德、何其明關於受到刑訊逼供的證言無其他證據佐證,證人張義德的多次陳述,所述內容前後矛盾,反復無常,已失去證據效力。證人李蘭生證言稱看到何其德、何其明被『反背』,證人李柏林證言稱『聽到打耳光的聲音,是誰打的沒看見』,證人徐小元證言稱『聽到何家父子被打得叫喊聲』,上述證言不能確切證實是何人用何種行為對被訊問人實施了肉刑及變相肉刑,故公訴機關指控馬海祿、閆文生犯有刑訊逼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犯罪行為不能確定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馬海祿、閆文生的刑訊逼供行為直接導致何其德、何其明及其父何永吉被錯據、錯捕,無故關押七八個月,最終造成何永吉死亡,何其明拘禁性精神障礙,何其的視力下降的嚴重後果,法院經調查後認為,公訴機關出示的關於何永吉等人的拘留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等證書,證實馬海祿、閆文生不具備拘留、逮捕的決定權;公訴機關出示的法醫鑒定、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決定書、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以及證人證言均不能證實何永吉的死亡、何其明患拘禁性障礙,何其德視力下降的後果與馬海祿、閆文生的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法院對公訴機關的上述意見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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