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源泉孔亮鱔魚火鍋店,因按80元/瓶收取320元服務費而被顧客告上了法庭。4月24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反響較大的收取高額開瓶費而引發的飲食服務合同糾紛案進行宣判,一審判決該火鍋店的經營者返還原告酒水服務費320元、紙筷費25元,賠償損失255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2005年11月26日中午,馮某與同事共20餘人到被告經營的火鍋店就餐,因詢問服務員瞭解到該店出售的劍南春酒每瓶需248元,要比超市高出近100元,馮某就經被告同意,在就餐時攜帶從超市購買的4瓶劍南春酒帶入店內飲用。就餐完畢,被告向馮某收取餐費1110元,但其出具的賬單卻載明有“紙筷:單價1元,數量25,金額25元;服務費:單價1元,數量320,金額320元”。對此,被告解釋爲:原告自帶4瓶劍南春酒,按80元/瓶收取服務費320元,原告所用紙筷收取25元。
原告馮某稱,馮某當即就對被告收取服務費和紙筷費提出異議,並要求被告返還,卻被無理拒絕,甚至還遭到服務員的辱罵、圍攻,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遭到侵犯。糾紛發生後,原告到消協、工商、物價等多個相關部門要求解決,最後經成都市武侯區消費者協會調解也未能達成調解協議。故原告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公開道歉,退還非法收取的服務費320元、紙筷費25元,賠償因侵權而造成的交通費1125元,誤工費775元,查檔費1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被告則稱,在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沒有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損失之說。火鍋店有謝絕自帶酒水的明確告示,後經雙方協商收取每瓶80元的服務費,這是利潤的合理組成部分,是完全合法的,紙筷費是在菜單上明示了的,且無圍攻、辱罵的行爲,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請。
法官說法:
就此案爲何要判決餐館退款賠償,記者專訪了該案的主審法官。
法官談到,此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被告在事後強行收取服務費、紙筷費,還是依口頭協議、菜單進行收取。
就此案而言,是以飲食服務合同案由受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不屬此案處理的範圍,原告可另案起訴。原告要求公開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訴請也不屬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法院對此也不予支持。
被告對原告自帶的酒水能否收取服務費和如何收取服務費,因現今的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應當依據原、被告雙方的約定來確定。
被告雖稱其店堂內有謝絕自帶酒水的明確告示,但在事實上,被告卻同意原告自帶酒水進店飲用。在此情況下,如果要收取服務費,被告應將收取的金額告訴原告,在原告同意後,被告方能收取。
被告主張原告同意按80元/瓶,共計320元收取,雙方已經達成口頭協議,但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
相反,原告提供的帳單上無80元/瓶的記載,相關證人也證明被告未告知要收取服務費,或告知收取服務費的金額僅爲80元。根據證據規則的規定,主張合同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因此被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其二主張不能成立。被告收取320元服務費無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而且在飲食服務合同中,根據交易習慣,餐館提供的紙筷無須支付費用。雖被告辯稱菜單上寫有紙筷費,以此證明對紙筷收費進行明示。但衆所周知,菜單是用以標明菜品費用的,而紙筷不是菜品,消費者一般不會想到菜單上寫有紙筷費,除非被告特別告知或在菜單最醒目的位置足以讓人看見。可被告即沒有進行告知,也沒有提供標明紙筷費的菜單作證,此辯稱也不能成立。同樣,被告收取紙筷費25元的行爲,也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因此,此案中被告無論是事後強行收取,還是依口頭協議、菜單依收取,均已侵害原告的知情權等權利,原告的返還要求應予支持。
考慮原告爲處理糾紛曾到多個部門解決,其間確實須支付一定交通費用,因此,法院判決被告酌情賠償交通費255元。
宣判決後,原告明確表示不上訴,被告則稱商議後再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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