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應將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定爲犯罪,各方爭論激烈。爲慎重起見,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進行第二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對原草案中有關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屬犯罪行爲的規定,沒有作出修改,以待進一步研究論證。
2005年12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爲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導致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後果,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草案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認爲,爲了遏制性別比不斷擴大的勢頭,防止造成嚴重社會問題,這一條規定是必要的。但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專家則認爲,對胎兒性別的選擇一定程度上是出於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以及養兒防老的需要,但這種觀念無法通過刑法手段解決;而且這類行爲在調查取證上很困難,查處取證會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
一些專家認爲,從發達國家的情況看,孕婦對胎兒的性別有知情權,儘管我國不提倡,但將鑑別胎兒性別的行爲規定爲犯罪也是弊大於利,不利於胎前教育,不利於優生優育。也有專家強調,進行胎兒性別鑑定和導致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因果關係很難認定,容易出現處罰不公。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考慮到在這個問題上“意見分歧很大”,建議這次暫不修改,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再會同有關方面進一步研究論證,提出處理意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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