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天通過決定,批准中國與西班牙的引渡條約。這是中國首次與歐美髮達國家簽署的引渡條約。條約中首次出現涉及死刑問題的條款。引渡條約的生效爲我國與歐美髮達國家的引渡合作提供了一個可行性較高的模式,對賴昌星等在逃案犯和以後的犯罪嫌疑人都有着極大的震懾作用。
條約規定,中西雙方有義務按照條約規定,應對方請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內發現的被另一方通緝的人員。但是,條約同時規定:“根據請求方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被判處死刑,除非請求方作出被請求方認爲足夠的保證不判處死刑,或者在判處死刑的情況下不執行死刑。”否則被請求方“應當拒絕引渡”。
據介紹,我國目前共與二十多個國家締結了引渡條約,但其中主要是越南、泰國、白俄羅斯等發展中國家。之所以遲遲不能與發達國家締結引渡條約,主要障礙就是死刑犯引渡問題。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憲法規定禁止死刑。他們對外簽署引渡條約要附加死刑犯不引渡的條款。此次西班牙方面也指出這個條款是條約的核心內容。
西班牙駐華大使館參贊拉索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西班牙憲法不承認死刑,中西雙方在各自法律體制不同的情況下能成功締結引渡條約,體現了雙方的相互信任與尊重。拉索說,西班牙內政部於本月在華設立代表處,專職負責包括引渡在內的兩國司法合作。
2004年9月,西班牙向中國提出締結引渡條約的建議。2005年10月,雙方就條約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意見。2005年1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引渡條約》在馬德里正式簽署。
司法主權得到實際行使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博士生導師黃風教授表示:“貪官外逃多數選擇歐美國家爲目的地。但在此之前,中國與歐美髮達國家未有引渡條約。此次與西班牙籤署的引渡條約可以說是我國在與歐盟等發達國家開展引渡合作方面邁出了關鍵性的一步。”
關於此次條約中關於死刑犯拒絕引渡的規定,黃教授表示,“此項規定實際上是對我國司法主權單方面的約束,但它的社會效果是積極的。這是一種利弊權衡的問題。合作畢竟是雙方或者多方的事情,首先我們要尊重對方的法律,纔可能談及合作問題。與其讓犯罪分子逍遙法外,不如做出一定的讓步,將其繩之以法,這樣我們的司法主權才能得到實際的行使。”
關於這個條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中也有過不同意見,擔心死刑犯不引渡的條款有可能成爲外逃貪官的“免死金牌”,對懲治貪官可能不利。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李貴方律師認爲,引渡涉及兩國的法律和司法程序問題,存在衝突是必然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某刑事被告人是否判處死刑,是一個具體的量刑問題。引渡條約並未改變中國現行法律關於死刑制度的規定。“從社會效果看,引渡回來總比逍遙法外的社會效果好,這是一個價值選擇的問題。”此次條約的通過無疑將增強我國對外逃貪官的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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