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沒有一個省市的最低工資達到國家要求,即當地月平均工資40%~60%的標準。”在最近舉行的一個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研討會上,深圳當代社會觀察研究所所長劉開明一語驚人。
對此,有關人士表示,“最低工資標準應相當於當地平均工資的40%~60%”事實上只是一個經驗指標,不是硬性要求。儘管如此,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認爲,目前各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偏低的。
導致最低工資標準過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我國勞動力相對富餘,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其次是一些企業爲了壓縮成本,在原材料、能源持續漲價的情況下,把手伸向壓低勞動力價格上;再次,一些政府部門的管理不到位。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最低工資規定》,確定了三種最低工資標準的計算方法,而各地方政府大都按照較低的方法計算,而不按照三種方法之一的國際通行的“社會平均工資法即月最低工資一般是月平均工資的40%~60%”標準來計算。在把GDP作爲考覈政績的主要目標下,一些地方政府更多地站在企業效益的立場,而忽視了對勞動者權益的關照。最低工資標準問題,涉及部分弱勢羣體的利益,保護其利益不受侵害無疑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因而,合理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是當務之急,政府應該有所作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