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年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今日獲得香港立法會通過。
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有助確保二○○七年行政長官選舉順利進行。該《條例草案》主要是處理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五號報告中提出的一些法律問題,以及制定只有一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獲有效提名時的選舉安排。
他說,《條例草案》規定如果在行政長官出缺後六個月內將會選出新一任的行政長官,便毋需安排補選。《條例草案》亦規定選舉委員會的任期須於行政長官任期將告屆滿的年份內的二月一日起計;以及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在任滿剩餘任期後只可連任一次,而剩餘任期亦算爲一任。該《條例草案》還建議若只有一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獲有效提名,選舉程序仍須繼續進行。
該發言人說,修訂條例生效日期的公告將於二○○六年五月十三日刊登憲報;修訂條例將於同日生效。
選舉管理委員會隨後會對相關的附屬法例作相應修訂。
此外,香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在立法會表示,行政長官已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指明今年十二月十日爲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投票日;有關投票日的公告,將在本週五刊登政府憲報。
新一屆選舉委員會的任期將於明年二月一日開始,並於明年三月二十五日選出新一任的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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