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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第二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在臨牀出現嚴重不良反應(導致腎功能衰竭),生產環節存在明顯漏洞,國家藥監局日前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在全國範圍查封、扣壓齊齊哈爾第二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全部藥品。
不難看出,齊齊哈爾第二製藥廠的事情敗露並非使監管部門的主動出擊,而是來自於廣東部分患者嚴重不良反應的身體代價。事情發生之後,各級藥檢部門雖然行動迅速,措施得力,但是仍然不能逃脫其失職之實。如同“奧美定”注射隆胸產品一樣,非要患者“以身試藥”付出代價之後才能發現問題嗎?如果假藥與劣藥事件的發生,總是在無辜的患者承受痛苦之後,前期的試藥過程和監察報告有什麼作用?國家設置並由納稅人供養的藥檢部門作用何在?
藥檢部門作爲藥品質量的“把關人”,事前監管纔是最重要的,“事後諸葛亮”的做法顯然是監管缺失。保證藥品安全,是關涉人命的天大事件。齊齊哈爾第二製藥廠生產的假藥生產和上市暢通無阻,且通過了了國家藥監局的GMP認證(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充分暴露了監管漏洞。職能部門作爲藥品質量和安全的最後擔保者,是國家和公民天然的依賴對象,但這次事件卻讓部門本身和“國藥準字”都遭到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機。我國新藥申請每年高達一萬多種,如何讓公衆相信藥監部門在其他藥品上的積極作爲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問題。
從現在的處理程序來看,目標幾乎完全集中在齊齊哈爾第二製藥廠。懲罰生產假藥的企業當然是應該的,但是覆蓋面卻不能侷限於此。讓假藥生產、流通並被使用的各個環節,都應該有人爲此承擔責任,不能只是找個“替罪羊”就宣告結束。而且,其中是否存在腐敗行爲和商業賄賂都應該徹底清查,同時需要向社會及時公佈有關處理結果。行政管理中的責任追究制不能只是停留在紙面上的口號,必須在實踐中有所體現。每個事件的發生,都應該讓玩忽職守的人真正受到懲罰。這樣,才能減少患者付出健康代價的可能。也只有這樣,才能迅速而紮實地重建社會信任。(文/北平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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