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的重點在於建立行之有效的長效機制。記者22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瞭解到,爲完善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工作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起草了《關於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目前正在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進行協商,有望年內出臺。
據瞭解,2005年全國新發生超期羈押271人次。對新發生的超期羈押案件,檢察機關都提出了書面糾正意見。除新發生超期羈押下降外,受理舉報超期羈押案件數量也逐年下降,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受理羣衆舉報超期羈押案件線索2076件,2004年爲537件,2005年僅85件。去年,北京、天津、河北等9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年未發生一起超期羈押案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在去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受理的85件超期羈押舉報中,隱性超期羈押問題比較突出。隱性超期羈押是指一些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不嚴格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重新計算羈押期限、退回補充偵查條件的案件隨意延長羈押期限,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久押不決。
這位負責人說,要解決這個問題,政法部門要依法辦案,嚴禁超時限辦案和利用延長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羈押期限、退回補充偵查、撤回起訴、改變管轄等方法變相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嚴格按照案件的管轄分工,堅持在哪個環節出現超期羈押,就在哪個環節解決。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在防止自身辦案環節出現超期羈押的同時,還要監督和督促其他政法機關進一步做好糾防工作。
針對目前仍然存在的越級舉報超期羈押現象,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案機關要繼續堅持和完善舉報制度,進一步疏通舉報渠道,充分利用電話、電子信箱等渠道和方式,積極受理羣衆舉報和控告,做到接到一件覈實一件,覈實一件反饋一件,切實做好息訴工作。同時還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工作聯繫制度,定期通報情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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