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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賣官”而先後收受98人及相關單位賄賂98.4萬元,並且還涉嫌犯有僞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的宿州市委組織部原副部長楊哲信今日在宿州市中院受審。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初至2005年3月期間,楊哲信爲滿足他人買官要求,在其辦公室、家中或臨時住處等地,先後收受98人及有關單位賄賂,共計人民幣98.4萬元。2003年初,張某爲調動工作,請求楊哲信爲其僞造公務員身份提供幫助。隨後,楊哲信向張某提供了相關人員的檔案複印件、有關所需表格及所需印章的印模。據此張某通過他人非法刻制了“宿縣地區行署人事局”、“宿州市人事局”、“碭山縣人事局”三枚印章並僞造了轉任公務員的相關批件。楊哲信還安排張某爲自己非法刻制了“碭山縣勞動局”、“碭山縣林業局”等二枚印章。2004年7月,張某利用僞造的公務員身份進入靈璧縣藥監局工作,並被任命爲副局長。張某前後共送給楊哲信人民幣5.2萬元。
據瞭解,楊哲信曾任碭山縣委組織部副部長、靈璧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宿州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因涉嫌受賄於2005年11月18日被宿州市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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