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近日報道的“一男子涉嫌抽逃出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信用卡詐騙三宗罪”一案,日前一審宣判,法院認爲,起訴書指控該男子吸收存款一節與法相悖,不予支持,遂以抽逃出資罪、信用卡詐騙罪對該男子處以刑罰。
被告人馬某,今年47歲,原系天津市大昕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經理。2002年8月1日,馬某在與其妻共同出資成立上述公司時,將另一家投資發展公司1800萬元業務款用於註冊驗資,取得註冊資本1800萬元的工商登記及營業執照。轉天,馬某便從大昕投資公司賬上,以劃撥方式將1800萬元歸還上述投資發展公司。2004年7月間,馬某在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辦理“龍卡貸記卡”,信用額度爲3萬元。後馬某以取現、消費等方式多次透支,用於個人消費和償還債務。同年11月至2005年2月,建行先後多次以電話、信件等方式對馬某的欠款進行催收,馬某亦未按時還款。至2005年5月,馬某透支款全額共計人民幣2.7萬餘元,利息9000餘元。後經偵查成案。案發後,馬某已將贓款退繳。
法院認爲,被告人馬某身爲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公司註冊資本計人民幣1800萬元,數額巨大;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共計人民幣2.7萬餘元,數額較大,其已構成抽逃出資罪、信用卡詐騙罪。至於起訴書指控該男子吸收存款一節,與法相悖,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以抽逃出資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36萬元;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兩年,罰金人民幣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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