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老太太拿着欠條稱,乾女兒欠她80萬元。“乾女兒”即被告稱,從未見過原告,事實是,欲付錢給蛇頭出國的原告的兒子阿軍欠被告的錢不還,後誘騙綁架了被告,並以裸體錄像相威脅,被告才寫了欠條。經法院鑑定,原被告出示的兩份落款時間不同的欠條形成時間一致。且經辨認,原告也無法認出欠她80萬的“乾女兒”究竟是哪個。依此,近日,天河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原告上訴。
“遭裸照威脅被迫寫借據”
原告黃×霞(63歲,住天河)訴稱:2002年10月,她借給資金運轉困難的被告80萬元,但其一直不還。請求法院判令其立即還款及利息。
被告陳×蓮(女,42歲,住天河)辯稱:事實是:1996年,黃的兒子阿軍向陳借了2萬元。前年1月15日臨近春節,她讓阿軍還錢。16日下午5時許,阿軍帶其至一房小敘後,稱無錢。她想走。阿軍一反常態,反鎖鐵門不讓她走,要她給80萬元,稱“你開幼兒園這麼多年,起碼有一百萬”。她說剛買了房,無錢,問他爲何要這樣做。阿軍說要去福建找蛇頭出國,她若沒錢就先寫張借他母親黃×霞80萬元的借據。陳寧死不寫,跑到陽臺大喊救命。阿軍把拉她到房內,拿走她的手機不讓其報警,並用狗鏈將其腳鎖住。陳嚇哭了,又累又驚且口乾的她坐在地上喝了阿軍給的水。後阿軍說水裏放了東西。不久,她就睡着了。17日8時許,陳×蓮醒來,頭痛,屋內門窗緊閉,她大喊要走。阿軍說寫完借據就可走,陳拒絕。阿軍說“看完電視你就會寫”。
陳說,原來電視早與一小錄影機連好,播放的是陳的裸體畫面,阿軍也裸體在陳身旁。陳看罷很吃驚,不顧一切,衝到電視機前亂打。阿軍推開她,收起錄影機,說要製成影碟,曬成相片,若她不合作,便發到有人認識她的地方。於是陳以賣房籌錢爲由要求放她走。阿軍說不行,必須先寫借據,就寫借黃×霞人民幣80萬元。陳要求阿軍寫回一張借她80萬元的借據,否則自己跳樓都不會寫給他。後見阿軍寫了一內容爲“現借到老婆陳月蓮人民幣捌拾萬元正(¥800000)”的條子,她便按阿軍的說法寫了借據。
案件訴訟前後被告報案
陳稱,隨後,她取了2萬元給阿軍,兩人便無聯絡。事後才發現,她身上的約1500元及女兒和她的相片都被拿走了。而陳的丈夫聽陳講罷,要報警。但陳想起阿軍曾反覆威脅“我爛命一條什麼事都可以做,你孩子正在讀書”,一直不敢報警,並想已“無償給他了4萬元,不會再有事了吧!”一年來,她一直睡不好覺,常被惡夢驚醒。本案訴訟前後,經丈夫勸解,她報了案。
經鑑定:原告提交的借據(落款日期爲:2002年10月8日)和阿軍向陳出具的條子(落款日期爲2003年9月28日)是同一時間形成。原告認爲該結論不真實、無科學依據,但未提交充分證據推翻。
原告先後指認不同4人爲被告
另,法院發現,原告前後有些陳述矛盾。如起初庭審,原告沒到庭,其代理人稱其外出旅遊。經多次通知,原告到庭後,稱其診所1993年開張,2000年關閉,案中的80萬元是這期間賺的,且是她帶被告到女兒家拿的,均是現金。而其在去年12月的詢問筆錄中稱,這筆錢一半是從銀行取的,一半放在家裏。今年3月,原告又稱,80萬全從家裏拿走。
此外,原告稱與被告非常熟悉,開診所時,來往較密切,還認其爲乾女兒。且被告認識其兒子,但雙方關係發展到何程度就不清楚,其兒子做外貿生意,常不在廣州。
而被告稱,她從未見過原告。她跟阿軍到過原告家一次,但原告不在家。原告可能是從上述錄像及相片中得知其特徵。爲證明所言屬實,被告方帶來8個人(未包括被告),法院要原告辨認,原告先後指認了4人是被告。
法院認爲,原告多次認錯欠其80萬的熟人,不符合常理。綜上,遂做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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