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位49歲的婦女王某在騎車外出時不幸被另一騎車人王某某撞倒在地。
因當時覺得傷得不重,在交警的監督下,王某便與對方達成了書面調解協議,同意王某某一次性賠償其500元錢了事。
不料當晚,王某到醫院檢查時,卻被告知右股骨頸骨折,需住院並進行手術治療。半個多月後,王某出院,住院期間共花費26918元。
爲此,王某於近日將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原調解協議,並由被告賠償其全部醫藥費。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令撤銷原始調解協議,並全額支持了原告的索賠訴求。
法院觀點
根據原告提供的就診病歷記載,其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後遂到醫院檢查,所以其右股骨頸骨折應爲交通事故所致。原告在對自己受傷後果錯誤認識的基礎上,與被告達成了與其本意相悖的賠償協議,由於協議賠償數額與實際損失相比差距甚大,應認定原告在接受調解時存在重大誤解,故做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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