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全國第一例“民告官”案(農民包鄭照訴蒼南縣政府賠償損失案),標誌着我國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進步,從而在我國行政法治史記上了一筆。18年後的2006年5月25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起行政案件中,判決溫州市人民政府敗訴,再次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不服徵地市政府不予受理
2004年11月12日,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稱管委會)、管委會所屬徵地辦公室、溫州市龍灣區天河鎮新川村委會簽訂了《徵地補償補充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管委會徵用新川村土地530畝,一次性支付補償費469.928萬元,新川村委會應在一個星期內交出土地。
農戶們不服。同年12月29日,其中59人向溫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複議申請。農戶們認爲,管委會的行爲實質上是徵新川村所屬(由申請人承包)的土地。可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用土地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的批准,管委會未經批准徵用土地的行爲違法,請求撤銷《徵地補償補充協議書》。2005年1月18日,溫州市人民政府以申請事項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爲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作出決定之前,溫州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對於申請複議的農戶進行了逐一覈對,其中10人因爲出差等原因未能到場,申請人變成了49位。
一審農民敗訴二審發回重審
同年1月25日,59位農民又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溫州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請求撤銷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判令被告限期受理複議申請並作出複議決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龍灣區人民法院管轄。同年5月26日,龍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爲,《徵地補償補充協議書》是在管委會、管委會所屬徵地辦公室、村委會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具體行政行爲的強制性、單方性的特徵,屬民事行爲,因此溫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實體和程序都符合法律規定,結論是維持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一審判決書同時認爲,未複議申請的10人不具有原告資格,在判決書中直接駁回了他們的起訴。
59位農民隨即提起上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後,認爲一審判決程序嚴重違法:一審法院已經查明其中10人未參加行政複議,不具備原告資格,依法應該使用裁定駁回他們的申請,卻在維持溫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通知的判決中徑行駁回其起訴,審判程序違法,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從而於同年9月17日作出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不予受理”的決定被確認違法
今年2月10日,龍灣法院再次以《徵地補償補充協議書》不具有具體行政行爲的強制性的特徵爲由,作出了維持溫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的判決。農戶們再次提起上訴。
4月12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庭審中,雙方代理人進行了激烈辯論,農民們的代理人袁裕來律師不無激動地提出,本案中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是農民們,因此溫州市人民政府應該審查的是,農民們和管委會之間有沒有自願平等的關係,而這一點是不言而喻的,農民們之所以《徵地補償補充協議書》爲對象申請複議,是因爲管委會與他們之間的徵地關係是以該協議爲載體發生的。而且,管委會與所屬徵地辦公室、新川村委會簽訂的協議,在實質上廢止了村委會與農民們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根據《行政複議法》第6條第6項規定,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
5月25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農民們的申請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溫州市人民政府以不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爲由決定不予受理與法不符,從而撤銷了一審判決和溫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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