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廣元蒼溪縣縣委書記羅先平在5年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接受21人及兩下級機關的請求,爲其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43.3萬元。昨日上午,德陽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羅先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蒼溪任職被控受賄55.6萬
羅先平,49歲,大專文化,廣元人。1997年1月至2002年11月任廣元市蒼溪縣縣委書記,2002年11月至2005年任德陽市中江縣縣委書記,被捕前爲中江縣縣委書記。去年1月4日,中江縣人大常委會罷免了羅先平德陽市第五屆人大代表資格;因涉嫌受賄罪,同年2月7日,經德陽市檢察院批准,由德陽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公訴機關指控稱,1997年1月至2002年11月,羅先平任蒼溪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5.6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審認定受賄金額43.3萬
德陽市中院審理查明,1997年月至2002年11月,羅先平接受了陳某等21人和下級兩機關明示或暗示請託,爲他們直接或間接請託的有關職務晉升、職位調整、解決資金、親屬子女就業和工作調動等提供了支持和幫助,爲此,先後非法收受這些個人、單位送給的財物累計人民幣43.3萬元。
法院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10萬貸款爲賄賂不成立;某縣縣委辦副主任陳某送禮7.7萬元中,有2.3萬元不宜認定爲受賄。最後,法院查證屬實的受賄金額爲43.3萬元,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追繳43.3萬元違法所得,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姚曼麗記者蘇定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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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先平受賄事實A B C
A升官調動
某縣縣委辦副主任陳某送禮7.7萬元,後調任縣財政局長、黨組書記;收受某區區委書記1萬元,爲其調整工作;一名副鄉長行賄3萬元,調回縣城工作;某局辦公室主任送出2萬元拜年費,榮升副局長。在法院查實的21人送禮中,多數人都是爲了升官或工作調動,還有的是夫妻共同感謝羅先平在官場上的關照。
B協調業務
某市路橋總公司蒼溪公司行賄3萬元,酬謝羅先平在土地權屬、工程造價等方面提供的幫助;某校校長要求保留其學校牌子,不與他校合併,付給羅先平協調費1萬元;某會計事務所、某建築公司等先後感謝羅先平幫忙協調業務,分別送禮2萬元和3萬元。
C下級送錢
一下級單位要求撥付辦公樓維修經費,錢到賬後,感謝羅先平1萬元;另一下級單位要求解決行政編制,送禮1.1萬元;某區區委、工委要求解決修路資金,兩負責人送來1萬元。
除了這些常規的斂財辦法外,羅先平還抓準一切機會,只要別人有求於他,都要開口要錢或暗示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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