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屠宰辦執法人員周宏清玩忽職守、導致“問題肉”迴流市場一案最近在當地開庭審理。
2005年9月14日,“柳州市放心肉工程聯合執法組”將從柳邕市場上查獲的27頭私宰豬、病死豬交由屠宰管理部門處理,但這批被檢驗檢疫人員明確禁止銷售的“問題肉”,隨即被參與聯合執法的屠宰辦執法人員周宏清倒賣給肉商。
案件發生後,新華社“新華視點”欄目以《柳州市屠宰辦竟是“問題肉”黑窩點》爲題進行了報道。報道引起中央領導同志和商務部的高度關注,責成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務廳和屠宰管理部門調查覈實。12月,自治區屠宰辦與衛生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局、水產畜牧局等多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展開調查,並拿出了調查報告。但事實果真如調查報告所說的那樣嗎?記者對此進行了追蹤採訪調查。
●屠宰辦倒賣“問題肉”深層問題浮出水面
[新聞背景]被收繳的“問題肉”重新流入市場後,柳邕工商所執法人員依法對這批豬肉檢查時,個體戶拿出了肉聯廠開的屠場票、稅票,唯獨沒有檢疫票。在此之前8月至9月份,有10多噸未經檢疫的豬肉被屠宰辦沒收後重新流入市場,屠宰辦由此獲利上萬元。
[調查報告]4頭明顯爲“問題肉”的豬作了銷燬處理,其他585公斤肉品經過屠宰分廠肉品質量檢驗員檢驗才拍賣。
[記者再追蹤]現場檢疫人員徐揚說:“當時我就明確表示,這批豬肉絕對不能重新流向市場,必須全部銷燬,但屠宰辦執法中隊趁着我在檢驗其他批次豬肉的空當,將所有涉嫌帶有豬瘟的豬肉運回肉聯廠,隨後倒賣給肉商。”
徐揚告訴記者,被銷燬的4頭“問題豬”普通老百姓都能夠辨識出來,但餘下被拍賣的“問題肉”除檢疫人員能辨識清楚外,普通消費者很難辨識。
根據我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肉聯廠肉品質量檢驗員不屬於檢驗檢疫人員,沒有資格對豬肉進行檢驗,更沒有資格批准已被檢驗人員明確必須銷燬的豬肉進入市場流通。私宰肉進入肉聯廠後曾要求駐廠檢疫人員葉年錄重新檢驗。葉年錄拒絕:“我是駐廠檢疫員,市場上我們的人已經檢疫過,不需要我重新檢疫。”
檢察機關調查表明,當天實際流入市場的有700多公斤“問題肉”,肉聯廠登記在冊拍賣的只有585公斤“看起來比較好”的“問題肉”,肉販子從明確要被銷燬的“壞的問題肉”中又挑出200多公斤,向市場銷售。
[調查報告]柳州市屠宰辦和商務局不存在經濟問題,拍賣的私宰肉收入也是轉入銀行專門賬戶作罰沒收入處理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
[記者再追蹤]記者在柳州採訪的衆多肉商均表示,他們都有過被屠宰辦“沒收問題豬肉”後,繳納一部分費用而重新拿到市場銷售的經歷。2005年10月中旬,柳州市檢察院大接訪活動中,出現了30多名肉商集體來到檢察長接訪點舉報屠宰辦的情況。
檢察機關認爲,屠宰執法經費按罰沒收入比例回撥,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收支兩條線。
●檢察機關辦案人員表示:調查報告可信度大打折扣
[新聞背景]庭審中公開調查組“工作失誤並非玩忽職守”的報告後,公訴人毛德寧當庭表示,案件是在全國上下對禽流感、豬鏈球菌等家畜家禽類傳染病高度防範背景下發生的,普通市民成爲最直接受害者,政府公信力遭到極大質疑。造成這一切的原因在於:一、周宏清所在單位有令不行,漠視法律和國家七部委的規定,長期以來都存在着不規範的執法方式;二、以被告人周宏清爲代表的相關執法人員責任心缺失。“周宏清已經構成玩忽職守罪,絕對不是工作失誤。”
[調查報告]“9·14”事件的原因:一是聯合執法準備不足;二是聯合執法隊處理應急事件方式、方法不適當;三是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四是聯合執法隊中部分執法人員責任心不強;五是執法人員執法水平不高、法制觀念不強。
[記者再追蹤]聯合調查組負責人卓祖英反覆強調:“新聞媒體的報道給我們很大壓力,我們不希望就這幾頭豬把事情搞那麼大,我們向商務部彙報目的就是大事化小,重新塑造屠宰管理部門的形象和地位。”
聯合調查組成員,包括自治區工商局市場規範管理科科長陳勇軍、衛生廳專家羅聰彪、水產畜牧局獸醫處專家徐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朱其瓊均承認:“我們在柳州調查的3天時間,全部是在賓館裏等着被調查者上門接受調查,沒有下到市場調查,也沒有走訪市民和肉商。”
接受調查的肉商韋仕武說:“我們好多人對屠宰市場管理問題提出意見,但他們有沒有向上反映我們就不知道了。”
檢察機關辦案人員表示:柳州市屠宰辦與商務局之間的關係密不可分,無論是從調查程序看還是從調查結果上看,調查報告可信度都大打折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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