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雲南省檢察院一名辦案檢察官接過雲南省高級法院送達的終審裁定書,標誌着曾經轟動一時的昆明市原副市長平愚山瀆職犯罪案(本報二版2005年10月13日曾作報道)就此塵埃落定。
此案從查辦至判決歷時四年,辦案程序在有條不紊中進行,沒有受到任何辦案干擾和阻力。辦案檢察官認爲,此案的教訓是非常深刻的。因爲,不爲私利的瀆職犯罪,很可能在手握重權的官員中發生,當事人卻渾然不覺。
口碑不錯的副市長在辦公室被檢察官帶走
2001年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上,時任昆明市財政局局長的平愚山在沒有被事先提名的情況下,當選爲昆明市副市長,成爲政壇上主要靠羣衆推舉而被提拔重用的一名領導幹部。當時,人們有口皆碑的是,平愚山在任市財政局局長期間,使昆明市的財政收入不斷增長,特別是爲1999年“世博會”的成功舉辦作出了較大貢獻。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剛上任副市長不久的平愚山,出其不意地被當年一個經濟要案牽出,不知不覺進入檢察機關的辦案視野。
2002年7月,昆明市國庫券交易部有關人員涉嫌瀆職案,被有關部門移交昆明市檢察院立案查處。昆明市檢察院審查該案後,認爲時任昆明市副市長的平愚山已涉嫌玩忽職守罪。平愚山系副廳級幹部,按辦案管轄屬省檢察院管轄偵查。2002年7月26日,昆明市檢察院以正式的《立案請示報告》,請示雲南省檢察院決定是否立案。接此報告後,雲南省檢察院對平愚山涉嫌犯罪的問題進行了認真初查。
2003年6月,雲南省審計廳對平愚山擔任昆明市財政局局長期間的經濟責任進行了審計。審計廳認爲,平愚山對兩大事件負有責任:昆明市財政局在雲南省金旅信託公司(原雲南省工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存款”5000萬元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昆明市國庫券交易部銷售虛假國債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同年10月審計廳分別以兩個專題報告報雲南省檢察院。
2003年11月14日,雲南省檢察院決定對平愚山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2005年3月19日下午,昆明市政府大樓出現了幾名身着檢察制服的人員。他們徑直走向平愚山的辦公室。這是雲南省檢察院一名副檢察長帶着辦案檢察官正式出現在平愚山面前,他們宣佈其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依法傳訊。
瀆職案涉案金額高達數億元,卻未查出貪污受賄犯罪
一般來說,透過瀆職犯罪案件的背後,總離不開的是嫌疑人貪污受賄之類的貪慾膨脹。然而,隨着案件查處的深入,平愚山案卻顯示出其獨特之處:涉案金額高達數億元,卻沒有查出個人貪污受賄的行爲。
在檢察機關對平愚山採取強制措施的第二天,辦案人員對其進一步偵查。首先是對平愚山的住宅和辦公室進行搜查。結果是,作爲副市長的平愚山,他的家庭擺設十分普通,與一般工薪階層沒有兩樣。在辦公室,同樣沒有查到任何值錢或是有價值的東西。
緊接着是圍繞平愚山的家庭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最先是查詢其銀行存款。辦案人員通過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調取平愚山及其近親屬的戶口檔案資料,作爲銀行存款查詢的範圍,然後到各個重點銀行進行存款查詢,發現平愚山一家三人在上述銀行的存款僅9萬元,其他人員中未發現有鉅額存款。其次,調查其主要家庭財產。辦案人員調查發現平愚山夫妻在昆明共有兩處房產:單位房改福利房一套,購買總價6.68萬元;2004年9月28日購買的商品房一套,總價50萬元,25萬元首付款是從其家庭存款中支付,另外25萬元通過建設銀行辦理了十年期按揭。通過調查未發現平愚山夫妻有汽車等其他大額財產存在。根據偵查的情況,辦案人員認爲平愚山的家庭財產屬於正常收入範圍,尚無證據證實平愚山存在貪污賄賂等犯罪問題。
平愚山工作之餘最大的愛好便是讀書,他的家裏擺滿了各式各樣圖書。負責執行搜查任務的一名辦案人員曾開玩笑說:“沒想到,平副市長可能最值錢的東西就是書。”也許因爲這樣,平時得到平愚山重用的人似乎都是和他志趣相投的人,比如間接致使平愚山走向犯罪道路的鄭在春等人,最大的愛好也是藏書、愛書,家裏擺放的書同樣琳琅滿目。
一名領導爲此曾說過,平愚山案件的教育意義在於,這是一件沒有裝腰包的瀆職犯罪。檢察機關進一步偵查情況也表明,在平愚山違法犯罪行爲中,的確沒有爲個人謀取私利的行爲存在。
5000萬存款合同一個人在病房敲定
既然案件不是因爲謀取私利引起,也可以說是不爲貪慾而引起,那麼,是交友不慎?還是用人不當呢?
事情還得從1994年12月說起。當時,雲南省人民政府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明確“昆交會”場館產權歸屬雲南省菸草公司,建設費用由該公司承擔,同時分配給昆明市人民政府“昆交會”場館建設費1.5億元。雲南省菸草公司根據上述會議決定,從1995年2月起,先後將建設款匯入昆明市財政局在昆明市國庫開設的預算外存款戶內,作爲政府財政資金交由昆明市財政局負責管理。1995年4月15日至21日,平愚山因病在昆明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這期間,卻促成一樁經濟要案的發生。
一天,來病榻探視的隊伍中,出現了一個引發本案的特殊人物:雲南省工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總經理劉來寶(因挪用公款罪已被判刑)。爲解決公司缺乏資金的困難,劉來寶帶着業務經理劉某到病房同平愚山商談,請求平愚山將昆明市財政局的資金存一些到雲南省工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平愚山當場表示欣然同意。在未經局領導集體研究的情況下,平愚山直接將局預算處的有關二人叫到病房,交待二人具體經辦,叫他們同對方簽訂一個“存款合同”,約定昆明市財政局需要資金時對方要保證支付。二人見平愚山已決定,便按照平愚山的意見經其簽字後,於1995年5月25日將分配來的“昆交會”場館建設費收入人民幣5000萬元,從昆明市財政局在昆明市國庫的預算外資金賬戶上撥付到雲南省工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的賬戶內。之後,平愚山代表昆明市財政局同雲南省工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簽訂了“存款合同”,約定存款月息爲5.1‰,存期不定,在財政局需要資金時對方要保證將借款歸還。
就這樣,平愚山在未對雲南省工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經營狀況和資信情況進行了解,未經集體研究,未請示昆明市政府的情況下,違反國家財政制度的各項規定,擅自決定在工行信託公司開設存款賬戶,將財政預算外資金5000萬元存入工行信託公司。
1997年昆明市審計局在對昆明市財政局進行審計時發現了此情況,並指出這一違規行爲。但此時雲南省工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卻以資金短缺爲由,僅於1997年4月歸還1000萬元本金,其餘款項卻遲遲未能歸還。1999年3月,昆明市財政局向昆明市中級法院起訴後,雲南省工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僅歸還了893.7萬元。目前,雲南省工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後已改稱雲南省金旅信託投資公司)已被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宣佈撤銷,並由雲南省政府主持進行了清產覈資。
2004年3月,雲南省審計廳經過審計認定:雲南省金旅信託投資公司尚欠昆明市財政局本息4430.49萬元,按評估值的債務清償率66.9%計算,可清償給昆明市財政局的各類資產爲2963.99萬元。因債務人清算,昆明市財政局淨損失爲1466萬餘元。由於實物性資產等尚未變現,在變現過程的損失金額目前還難以確定。雲南省審計廳認爲平愚山對此損失應負直接責任。
下屬單位出售空國庫券2.77億元,財政局長監管職責“空轉”
如果說平愚山在財政局資金存款事件上的犯罪是屬於“亂作爲”,那麼在昆明市國庫券交易部銷售虛假國債事件上的犯罪則屬於“不作爲”。
昆明市國庫券交易部(下稱交易部)於1988年9月成立,是專門從事國債發行、轉讓、交
易和兌付業務的財政部門國債中介機構,按照國家規定是不以盈利爲目的的。昆明市財政局是交易部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其進行管理和監督。
1994年9月,昆明市財政局任命鄭在春擔任交易部副經理、主持工作,1995年8月,鄭在春被任命爲經理、法定代表人(現鄭在春已被雲南省高級法院二審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玩忽職守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鄭在春主持交易部工作以後,爲擴大交易部的經營規模,賺取更大利潤,先後以向昆明市財政局借款等方式籌集資金用於經營。同時,交易部違規將已賣出並代爲保管的債券9361萬元借給外省部分證券機構以賺取佔用費,造成大量資金在外難以收回。1995年以來,交易部超出營業範圍,違規使用國債經營資金,先後投資興建了西雙版納凰苑大酒店,組建了雲南東陸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東陸典當行等經濟實體。交易部先後違規以借券、出借資金的方式將國債經營資金借給東陸公司、東陸典當行等單位和個人。之後東陸公司、東陸典當行又以投資、借款等方式將這些資金流向60多家單位和個人。經司法會計鑑定,截至2003年12月31日,昆明市國庫券交易部投資和未收回債權2.53億餘元,其中3012萬餘元已形成損失,其餘2.23億元因發生年限較長等原因,雖經多方多年追收卻至今沒有追回,存在較大損失風險。
由於以上違法違規經營,致使無資金保證即將到期國債的櫃檯兌付。爲解決這一問題,昆明市國庫券交易部違反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在無實物債券和資金保證的情況下,自1997年起自制“代保管憑證”或重複開具“代保管憑證”,出售空國庫券2.77億餘元。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的解釋,國債代保管憑證是國債經營機構受國債投資者委託,開具給各類投資者的實物國債券的代保管憑據。辦案檢察官介紹說,昆明市國庫券交易部就是在國家尚未發行該期國債,或者超量出售該所承擔的國債銷售任務,向社會銷售虛假國債。因爲有些投資大戶購買國庫券數額比較大,如果以有面額的國庫券實物計算,不好保管,所以採用“代保管憑證”做證明,這一制度在監管無效的情況下,也給昆明市國庫券交易部違規違法行爲提供了漏洞。據查明,截至2001年12月31日,尚有國家債券本息2.94億餘元無資金兌付。其中,999年4月至1999年12月,平愚山再次分管交易部,交易部繼續出售虛假國債6620.7萬元,造成本息7149.7萬元無資金兌付。
檢察機關認爲:平愚山1994年8月擔任昆明市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期間在1995年7月至1997年1月、1999年4月至1999年12月還直接分管交易部工作,但其不嚴格按照職責規定,認真履行對交易部發行國債工作的監管職責,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交易部出售虛假國債和對外投資、借款行爲長期放棄監管,對交易部多年來爲非法籌集資金而連續銷售虛假國債的問題長期嚴重失察,造成國家巨大損失並導致惡劣的社會影響。
犯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未貪分文的副市長被判刑
2005年5月31日,經雲南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終結,平愚山案被移送審查起訴。2005年9月28日,昆明市檢察院就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平愚山涉嫌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2006年1月,昆明市中級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此案。站在被告人席上的平愚山矢口否認自己的犯罪行爲,辯稱一切都是由於特殊的原因和我國的歷史條件造成的。
法院經過審理認爲:被告人平愚山在擔任昆明市財政局局長期間,基於使財政資金增值的動機,違反國家有關財政資金的管理規定,將5000萬元預算外財政資金存入信託公司,造成142.3萬元至今未能收回的後果,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照實施行爲時的法律,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依照現行刑法則構成濫用職權罪。鑑於被告人平愚山行爲時的主觀動機及當時的具體情況和案發後確有認罪、悔罪態度,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之規定可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同時還認爲,被告人平愚山在任昆明市財政局局長期間,未按規定認真履行對國債發行、交易的監督和管理職責,對昆明市國庫券交易部的工作監督不力,管理失控,致使交易部的非法經營行爲長期得不到制止,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玩忽職守罪。鑑於被告人平愚山對交易部非法經營行爲主要負有監督不力、管理失控的領導責任,而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直接原因是交易部及其負責人鄭在春等人的違法犯罪活動,故對被告人平愚山依法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鑑於其有較好的認罪、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今年2月,昆明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平愚山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一審宣判後,平愚山不服,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判決認定被告人平愚山的犯罪事實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原審庭審質證、認證,合法屬實,足以認定。近日,雲南省高級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編後平愚山犯兩項罪名被判刑,都與他的職務行爲有關。但他與人們印象中的“貪官”有所不同,因爲司法機關經過依法程序得出結論,曾位居雲南省昆明市副市長職位的平愚山雖然瀆職案涉案金額高達數億元,卻未查出貪污受賄犯罪。如果說平愚山在財政局資金存款事件上的犯罪是屬於“亂作爲”,那麼在昆明市國庫券交易部銷售虛假國債事件上的犯罪則屬於“不作爲”。即使沒有爲自己謀取私利,但作爲手握重權的政府官員,亂行使權力或不履行職責,造成公衆利益的損害,那也是莫大的腐敗。平愚山犯罪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不落腰包”的腐敗案。平愚山走向犯罪的教訓是極其深刻的。該案的教育意義就在於:爲官者需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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