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沒貨,一國貿公司總經理卻打着出售電解銅4萬噸的大旗,並簽訂了總貨款達1.3億元的買賣合同,騙取前期貨款10萬餘元。日前,該經理因犯有合同詐騙罪被塘沽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0萬元。宣判後,該經理不服,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53歲的王某原系本市一家國際貿易公司的總經理。去年7月,王某瞭解到海南省一家公司有一批電解銅出售,遂於當月25日命公司一職員在“阿里巴巴”網站上發佈了出售電解銅4萬噸的消息。北京一家包裝品公司經理李某看到此消息後,便與王某聯繫。經協商,雙方於7月28日以各自公司的名義通過傳真簽訂了兩份電解銅買賣協議。協議主要約定,貨物單價人民幣2.75萬元,數量分別爲3000噸和2000噸,總價款人民幣1.3億餘元。協議簽訂後,包裝品公司經理李某隨王某到海南看貨交易,並在海口與王某口頭約定先購5噸樣品,貨款人民幣13.75萬元。同年8月3日,李某按照王某的要求,先將13.75萬元貨款打入國貿公司賬戶。轉天,國貿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依照王某的要求將人民幣12.65萬元匯入王某的農行借記卡賬戶。王某於當日收到匯款後,並未將該款支付給海口市出售電解銅的公司,而是在海南、北京、天津開發區分4次共計取款人民幣12萬餘元。後在包裝品公司經理李某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的多次催要下,王某才匯給楊某2萬元。楊某於8月18日將這2萬元及先前預留的1萬元返還給了李某,其餘貨款則被王某非法佔有。被害人李某報案,同年10月19日,王某被抓獲歸案。
原審法院認爲,被告人王某在無法提供貨物的情況下,虛構可以提貨的事實與包裝品公司簽訂買賣電解銅的合同,並在履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款攜款逃匿,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