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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石門縣一位老人爲生計在乘坐的火車上撿拾廢舊空瓶,被公安部門以“違反鐵路部門‘內部規定’”爲由處以治安拘留。此事經媒體報道後,引起較大社會反響。日前,公安部門認定處罰證據不足,撤銷對老人的處罰,並向老人道歉。
依據“內部規定”執法,是以“行規”代替法律的一個典型。一個部門、行業根據工作特點和要求制定的行爲規範是“行規”;國家法律則是包括所有部門、行業的人員在內的全體公民都必須遵守的行爲規範。誠然,部門、行業在國家法律的框架內製定一些內部規定,以規範內部人員的行爲有其必要,但這些“行規”不能逾越法律、牴觸法律,更不能取代法律。從上述案例中不難看出,個別部門、行業一些人的法律意識已經淡漠到了何等程度,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必須的道德準則缺失到了何等程度!
上述案例令人聯想到時下種種爲亂收費、亂罰款撐腰的“內部規定”、“霸王條款”。這些“行規”只講對“外人”的要求,不講自己的責任和義務,連國家法律規定的本部門、行業的義務都盡力規避,全然不顧社會發展要求、人民羣衆願望。在這些部門、行業管理者眼裏,哪裏還有法律的位置?哪裏還有“誠信”“公平”?
依據“內部規定”執法,是法律規範短缺時代遺留下來的工作陋習。隨着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落實,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比較齊全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政府各部門、社會各行業的工作都有了基本的法律規範。這個時候再拿“內部規定”來說事兒,不是法律意識淡漠、行政能力低下,便是私心作祟、有意規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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