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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網吧違反規定允許未成年人入內且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兩少年在網吧內因玩遊戲發生爭執,其中一方用水果刀將另一方刺傷致死。案發後,傷人少年因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同時,被害人的父親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經濟賠償,不僅將傷人少年及其母親告上了法庭,也將網吧列爲被告。此案經兩審審理後,法院認爲,網吧違反規定允許未成年人入內,且在兩少年發生糾紛時未及時發現並制止糾紛,在安全保障義務方面存在未盡注意義務的過錯。由此,判令傷人少年及其母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4萬餘元,網吧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
小輝與小強均爲未成年人,二人曾因在網吧上網玩遊戲發生矛盾。去年4月19日零時許,17歲的小強在大港區一家網吧上網玩遊戲時又與小輝發生矛盾,一番爭執後雙方廝打在一起,小強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小輝刺傷,隨即雙方離開網吧,後小輝因失血性休克,經搶救無效死亡。同年8月10日,小強因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事後,小輝的父親將小強及其母親和網吧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其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
在對案件進行全面審理後,一審法院判決小強賠償小輝之父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計24萬餘元,因小強爲限制行爲能力人,由其母親承擔責任;被告網吧在以上數額30%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網吧承擔責任後可向小強及其母追償。宣判後,小輝之父及網吧均不服,提出上訴。
天津市二中院認爲,我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該網吧違反此項規定,且在小輝與小強發生糾紛時未及時發現並制止糾紛,存在未盡其注意義務的過錯。按照法律有關規定“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爲的第三人承擔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網吧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應予維持。由此,市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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