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在鬧市區引爆炸彈脅迫政法委書記的“2·14”爆炸案,以爆炸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判處羅志平有期徒刑10年。
羅志平是江油市刑滿釋放人員。2006年2月14日上午,羅志平爲解決自己傷殘補償金一事,攜帶4枚自製炸彈、兩枚土炸彈和恐嚇信等物品,在江油市中壩鎮解放路水池巷口攔住江油市政法委書記馮鋼乘坐的汽車,以攜帶的炸藥和電雷管等物相威脅要求馮鋼爲其解決問題。
在馮鋼勸其到辦公室通過正常途徑解決問題未果後,羅志平當場引爆一枚炸彈,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後羅志平被趕到的警察制服,警方隨後在其住處搜出自制雙管火藥槍一支。
法院認爲,羅志平在上班高峯期人口密集度較大時段,故意引爆自製炸彈,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安全,其行爲已構成爆炸罪;同時,羅志平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爲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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