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價288元,現價58元”。這樣的促銷廣告在商場中屢見不鮮,而且有的商家的“促銷期”可以長達幾個月。不過,這樣的促銷宣傳現在都將被視爲價格欺詐。據悉,國家發改委《禁止價格欺詐行爲的規定》新解釋意見已經出臺並開始實施,其中規定,“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7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否則就屬於價格欺詐行爲。
原價不能隨便標註據瞭解,今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原有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爲的規定》中的部分條例進行補充解釋,新解釋意見已經於今年5月1日開始施行。不過,這個新解釋意見絕大多數顧客並不知情。
據瞭解,利用“原價”與“現價”落差進行促銷在服裝行業是最常見的。一款兩年前的春裝,在當年換季的時候可能已經打過8折,但是兩年後拿出來清倉的時候,商家標註的仍是兩年前上市時的原價,在此基礎上再打5折銷售,看起來很是吸引人。許多服裝進行的反季節銷售,靠的也是消費者對價格的心理落差。
據悉,新解釋意見規定,“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7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前7日內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爲原價。而經營者標示的價格等於或者高於本次優惠折價活動前7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就屬於“虛假優惠折價”。
而特價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等於或者高於本次經營活動前7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的,也屬於價格欺詐。同樣,在開展送現金、返券、饋贈、積分等經營活動中,經營者標示的價格高於本次經營活動前7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的,也屬於價格欺詐。
誘導消費沒成交也可投訴消費者常常被商場櫥窗上大大的“全場2折”、“全場5折”的廣告吸引到店內,可進去一看,許多商品並未打折。仔細看廣告,這才發現“2折”、“5折”後用很小的字體在不起眼的角落寫了一個“起”字。消費者覺得上當,前去投訴,執法機關卻因爲雙方並未發生交易行爲,按照原《規定》“必須發生交易行爲”的規定,難以對商家進行處罰。
新解釋意見則修改爲:經營者若利用諸如“大字小字”等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該行爲不論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價格欺詐。
發改委有關人士表示,這比起過去必須憑票據才能進行處罰的舊規定顯然力度更大。
贈券使用範圍須明示除了對原價進行了詳細定義外,新解釋意見還對贈券使用範圍進行了規定:商場採取返還有價贈券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有價贈券在使用時帶有附加條件,且沒有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確標示的,屬於欺騙性價格。
在銷售旺季,商家喜歡搞贈券活動,不少消費者本以爲能享受到實惠,但等到花錢買東西時才發現,這些贈券用起來還有種種限制,如不能購買化妝品,購物滿多少才能用一張券,讓消費者氣憤不已。執行新規定後,商場必須在店堂顯著位置明確標示,這保證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另外,解釋意見新增加的內容還包括:商場饋贈物品或者服務標示價格(或價值)的,應當真實明確,不如實標示的,也屬於價格欺詐行爲;商家返券銷售時,返券如果在使用期限、使用範圍等方面有附加條件,必須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確標示,否則同樣屬於價格欺詐。
按照規定,一旦商家構成價格欺詐行爲,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罰,最高罰款可達20萬元。記者從市物價局瞭解到,本市也已按照這一新的解釋條例執行,一旦發現違法違規行爲,將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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