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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是經濟生活中一種最常見、最典型的壟斷行爲,往往造成固定價格、劃分市場以及阻礙、限制其他經營者進入市場等排除、限制競爭的後果,對市場競爭危害很大,爲各國反壟斷法所禁止。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規定,經營者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最高將被處以上年度銷售額10%的罰款。
草案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固定、維持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的;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聯合抵制交易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草案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尚未實施壟斷協議的,可以處20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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