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出納,應相互監督、制約。但是,這項最基本的財務管理制度,在大型國有企業鐵三院下屬的深圳分院卻形同虛設:該單位的會計、出納,不但全部由一個人擔任,且財務狀況無比混亂,假票、虛報比比皆是,1000餘萬元公款去向不明!近日,市一中院依法做出一審判決,認定身兼該單位會計、出納的張某犯貪污罪,但是,鑑於大部分涉案款項無法查實,最終,張某被“免於一死”,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痛定思痛,千夫所指的被告人雖已被判刑,但是,因管理制度的鬆懈,1000餘萬元的國有資產,已不可避免地流失,是不是應從中吸取一些教訓?
據瞭解,被告人張某,33歲,江蘇省靖江縣人,大學文化。因該案案情複雜,涉案數額較大,市一中院曾報請最高法院,後被指定管轄。據檢察機關指控,自1996年12月至2003年10月,被告人張某任鐵三院深圳分院會計兼出納,在此期間,採取用假髮票報銷、虛列支出及收入不入賬的手段,陸續套取公款958.4萬餘元,非法據爲己有。案發後,被告人張某在雲南省曲靖市境內被抓獲歸案。庭審中,被告人張某辯稱,其採用假髮票報銷、虛列支出及收入不記賬等手段套取的公款,都是在深圳分院幾任領導授意下做的,是爲了單位報銷公關費用,自己實際只佔有人民幣40餘萬元。
對於被告人張某的上述辯解,控方提交了大量證人證言,其中,幾任院長均稱該單位確實花了一些公關費,但主要是請地鐵公司、規劃局、運輸局、建設局、稅務局的領導吃飯,過年過節買點禮品,這些費用都可以在財務賬上報銷,即使給這些部門的領導送錢,數額也一般不大,張某的辯解並不屬實。此外,被張某指稱收受“禮金饋贈”的深圳市稅務局幹部林某等人,也衆口一詞否認曾收過張某的現金和貴重禮物,充其量也就是在一起“吃過幾次飯”,“喝過幾次茶”。對此,張某的辯護律師則指出,公訴機關指控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形,且其當庭出示的證據,不能證實張某貪污了900餘萬元公款,此外,僞造票據上有鐵三院領導和經辦人真實的簽字,不能認定張某將倒出的款項個人佔有。
據此,法院依法認定,公訴人當庭所舉張某貪污公款194.2萬餘元的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應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公訴人所舉被告人張某貪污公款764.2萬餘元的證據,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應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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