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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從7月1日起正式開始實施。日前,天津保監局有關負責人就市民關心的一些問題作出了回答。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在3個月內都要投保交強險,並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誌。屆時如未投保交強險(在此前已購商業三責險且保單尚未到期的,應隨車攜帶保單,待原商業三責險到期後投保交強險),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並處應繳納保險費2倍的罰款。
根據《條例》規定,在交強險制度實施前已購買商業三責險並且保單尚未到期的,原商業三責險保單繼續有效。對於7月1日後,投保人原投保的商業三責險(2006年7月1日前已經生效且未到期),如果認爲賠償限額過低的,可自願向保險公司申請解除原商業三責險合同,並投保交強險及其新商業三責險等。
如果市民已投保的商業三責險在7月1日前合同到期,比如保險合同6月28日到期,該消費者可以選擇繼續投保6月28日起期的一年期原商業三責險,也可選擇投保短期的原商業三責險(如兩個月),到期購買交強險。
對於各公司已經承保的保險期限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以後的現行商業三責險業務,各保險公司要制定解決方案,向投保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並且明確通知每個投保人“商業三責險不能替代交強險功能,在2006年10月1日前投保人仍必須投保交強險”。投保人要求對現行商業三責險退保的,保險公司對於保險責任還未開始的保單應給予全額退保。
交強險業務實行全國統一基礎費率,除了統一按照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辦法給予費率浮動之外,交強險嚴禁給予任何折扣。
根據《條例》規定,7月1日前已購買商業三責險並且保單尚未到期的,原商業三責險保單繼續有效。商業三責險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賠償原則賠償,即根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應負的責任來確定賠償責任。
2006年7月1日後,同時購買交強險和新商業三責險的,交強險在其分項賠償限額內賠償,而商業三責險在交強險賠償限額以上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攤責任。而且商業三責險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人身傷亡的死亡傷殘及醫療費用的各項目以及財產損失都在一個賠償限額內賠償。也就是說,商業三責險計算賠款時都先分別扣除交強險的各項賠償限額,再按事故責任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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